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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需要“冷靜期”嗎

畢舸

2021年01月04日08:49  來源:光明日報

12月28日上午,《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會員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在滬發布,首批15個本市主要健身品牌400余家門店率先承諾履行和使用《會員服務合同》,《會員服務合同》特別設置“七天冷靜期退費”條款,消費者在簽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內,在未開卡使用會員服務的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並獲得全額退款。

健身行業有了“七天冷靜期”,這一新鮮事物自然會引發社會關注。對於這一新規大家也看法不一,有網友呼吁美容美發行業也要如此,還有網友聯系到離婚冷靜期,覺得會鼓勵顧客來打卡拍照就走。

仔細研讀上海這一新規,其實類似於網購的“七天無條件退貨”,消費者在付款一周內解約,可以全額退款,當然前提是未開卡使用會員服務。上海之所以推出這一新規,是因為健身行業往往存在過度營銷,有些消費者經不住反復推銷沖動消費,購買了較長期限的會員卡,結果卻發現自身因種種原因無法滿額消費,帶來資金損失。

所以,健身行業的“七天冷靜期”,是對消費者選擇權和后悔權的賦予,夯實消費者權益保護。

消費需要“冷靜期”麼?我認為是有必要的。這一慣例在國外早已有之。消費者的反悔權制度在英國被稱為“冷靜期條款”,美國稱其為“消費者的冷靜期”,德國稱其為“消費者撤回權”。而各國之所以設立這一制度,在於早年上門挨家挨戶推銷產品的直銷興起時,很多在家的消費者由於信息不對稱而在上門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往往會因為直銷人員的各種說辭而產生沖動消費。所以消費者反悔權的立法初衷,就是基於對消費者在直銷交易中的傾斜保護而設立的,其目的是賦予消費者一定的冷靜思考期,從而對經營者進行一定的規制,進而更好地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

商家與消費者由於信息不對稱等原因產生不對等,市場規則需要隨時矯正這種不對等。比如,在網購過程中,因為消費者看不到實物,因此會出現“貨不對板”等問題,賦予其“冷靜期”或者說后悔權,可以讓消費者有效減少這一現象給自身權益帶來的損害。

但也要指出,即使是網購,也並不是所有消費品類都適用這一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消費者定制、鮮活易腐等四種類型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則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包括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在內的三類不適用於“七天無條件退貨”的商品。

由此可以看出,消費是否需要冷靜期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商品及服務自身特點,綜合考量商家與消費者的各自付出成本,以及實施“冷靜期”對雙方所帶來的損益,從而給予合理的、平衡的相關規定,如此才能一方面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也不會傷及商家的正當收益。

(作者:畢舸,系媒體評論員)

(責編:單子璇(實習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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