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電商領域最新發布的一份征求意見稿引發行業熱議。
11月12日,國家藥監局綜合司發布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指出,在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的前提下,允許網絡銷售處方藥﹔同時,允許具備網絡銷售處方藥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向公眾展示處方藥信息。這意味著,一旦新版管理辦法通過,網售處方藥(網絡銷售處方藥)即將“開閘”。
對此,北京鼎臣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創始人史立臣向《証券日報》記者表示,在疫情防控常態化下,互聯網醫療、醫藥電商等快速發展。目前醫藥電商規模超千億元,市場亟待規范發展。有關互聯網醫療政策不斷推出,網售藥品管理辦法有望加速推出。
不過,行業針對處方藥網絡銷售仍存爭議。“如果政策尺度過大,導致監管不到位,帶來安全用藥隱患的可能性極大。”中康資訊副總裁李俊國向《証券日報》記者表示:“對於網售處方藥的放開有一些不同意見,不是反對互聯網+的方向,而是擔心如果政策制訂不夠嚴謹,會引發市場亂象,破壞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
網售處方藥政策反轉?
疫情或成最重要催化劑
早在2018年2月份,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曾就《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這一版本管理辦法規定:不得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不得通過互聯網展示處方藥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這意味著網售處方藥被判了“死刑”。
但是,隨著2019年12月1日,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正式實施,新的管理辦法未直接禁止網售處方藥,業界認為此舉是為網售處方藥“鬆綁”, 網售處方藥如何發展又成為熱點。而2020年年初的新冠疫情使得互聯網+醫療服務快速發展。
此前,國家醫保局與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的《關於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互聯網+”醫保服務的指導意見》中明確,對符合要求的互聯網醫療機構為參保人提供的常見病、慢性病線上復診服務,各地可依規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一家互聯網醫藥電商平台相關負責人向《証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慢性病、復診患者可以憑借電子處方,進行網絡購買處方藥。”
但這不意味著互聯網醫療以及醫藥電商可任意發展。今年5月份,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推動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和規范管理的通知》強調,開展互聯網醫療,各地要堅守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底線,在開展任何試驗探索時,不得突破現有法律法規和《關於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互聯網+”醫保服務的指導意見》明確的有關規定。
一位不願具名的行業人士向記者表示,不同於日常消費品,醫療、醫藥仍有其特殊性。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醫療行為、放開處方藥網絡銷售仍十分謹慎。
不過,在疫情防控常態化之下,互聯網+醫藥健康已經駛入快車道。《意見稿》對藥品網絡銷售者、銷售范圍、網絡銷售處方藥條件、義務等作出了規定,其中也明確指出,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通過網絡銷售。
“如果政策落地將意味著國家層面明確了網售處方藥合法化,也確認了網上銷售處方藥有兩類企業主體: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史立臣向記者表示,現有互聯網醫藥平台基本已經布局了線下實體,新管理辦法讓現有平台銷售處方藥合法化,會極大地促進線上平台藥品銷售的爆發式發展。
千億元市場格局
有望重新洗牌
西部証券發布的研報認為,前期政策禁止通過網絡直接銷售處方藥,導致處方藥網售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帶,網絡藥品銷售中存在的不合規問題長期存在,包括無資質的主體違法售藥、違規銷售處方藥、非藥品冒充藥品、配送環節有隱患等等。同時,藥品網絡銷售的虛擬性、隱蔽性、跨地域特點,也導致取証難、處罰難。
但是,不容忽視的是,藥品網絡銷售的規模卻持續增長。招商銀行研究院發布的研報顯示,醫藥電商是整個“互聯網+醫療健康”生態中不可或缺的環節,2019年市場規模已突破千億元。
毋庸置疑的是,如若上述《意見稿》落地,將對整個醫藥產業、尤其是醫藥流通產業產生重大影響。
根據米內網數據,2019年我國藥品銷售額近1.8萬億元,同比增長4.8%,其中零售藥店渠道達到4196億元,同比增長7.1%。“目前處方藥的主要銷售渠道是醫療機構、診所等。隨著帶量採購的執行,很多藥企將銷售的重點轉向藥店。”史立臣向記者表示,對於藥店而言,相比OTC(非處方)藥物,處方藥的利潤較高。
根據艾昆緯數據預測,隨著醫藥分家的推進,醫療機構的處方藥外流規模約為4000億元-5000億元,其中零售市場規模約3000億元。
“一旦網售處方藥市場打開,則將對現有的線下零售藥店業務產生沖擊。”史立臣認為。
李俊國表示:“線下實體藥店,尤其是零售連鎖藥店近年來一直在擁抱互聯網+,包括開展B2C業務、O2O業務等。”
“應盡快搭建全國藥品網絡銷售信息互通共享平台,推動電子處方流轉並實現全程監控。依托現有系統,盡快實現國家級監管平台與各省市監管平台的互聯互通,並推動擬開展互聯網醫療、藥品網絡銷售的醫療機構、第三方平台和藥品銷售企業盡快接入平台,進而實現監管部門、醫療機構、第三方平台、藥品銷售企業和消費者個人等五位一體的互聯互通。在此基礎上,可考慮建立線上線下相結合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管新體系,即在保留原有線下管理體制的藥品網絡銷售模式的同時,在確保電子處方可有效流轉、有效核銷,全程可追溯、可監管的前提下,有序放開處方藥網絡銷售。”李俊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