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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發文明確旅游平台責任

白 帆

2020年09月10日08:55  來源:江西日報

為了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規范在線旅游市場秩序,文化和旅游部日前發布了《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在線旅游的具體運營規范和法律責任給予了明確規定。該《規定》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明確運營主體 落實監管責任

《規定》首先明確了在線旅游的經營主體。《規定》指出,在線旅游經營者,是指從事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在線旅游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提供旅游服務的經營者。平台經營者,是指為在線旅游經營服務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平台內經營者,是指通過平台經營者提供旅游服務的在線旅游經營者。

業內專家表示,在以往的在線旅游市場中,旅游者不是通過旅行社預定的產品,而是通過各種渠道,安全無法保障,一些渠道甚至連最基本的資質都沒有。《規定》不僅明確了適用范圍和相關主體,同時也壓實了平台企業責任。

回應熱點問題 加大監管力度

值得關注的是,《規定》對社會熱點問題進行了明確回應,涉及虛假宣傳、大數據殺熟、旅游者信息安全、不合理低價游、旅游者點評權等諸多方面。

隨著在線旅游大型平台經營者的迅速發展,大型旅游平台以及正在進入旅游領域的抖音等潛在平台經營商已經擁有了強大的市場力量,形成了數個強大平台和數十萬個小微供應商的組織形態。

《規定》的一個亮點就是,針對產業特點明確了平台經營者企業主體,提綱挈領地將行業管理的抓手落實在平台經營者層面,要求平台經營者履行平台內企業、產品和內容的審核義務,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而在旅游者評價方面,《規定》要求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擅自屏蔽、刪除旅游者對其產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者強制旅游者做出評價。

大數據殺熟方面,《規定》要求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於旅游者消費記錄、旅游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

細化法律法規 保障消費者維權

雖然《規定》對近幾年在線旅游市場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全面的規范,但面對一些維權問題,旅游者收集証據仍面臨一定困難。以大數據殺熟為例,因為大數據保留在平台,旅游者很難憑借自己的力量獲得,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進入到法院訴訟階段,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有義務配合法院調取証據。因此,在法規明確的前提下,旅游者維權有了更明確的依據。

(責編:陳臣子(實習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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