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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發布新規 在線旅游行業可獲財稅金融支持

2020年09月02日09:04  來源:上海証券報

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發的《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下稱《規定》)提出,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在財政、稅收、金融、保險等方面支持在線旅游行業發展。

《規定》還提出,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在線旅游經營者在旅游目的地推廣、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旅游大數據應用、景區門票預約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推動旅游業高質量發展。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文化和旅游政策法規中心副主任王天星接受上海証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疫情發生之后,旅游行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為幫助大量中小旅游企業復工復業,相關龍頭企業已經為其平台上的中小旅游企業提供了很多支持。如果接下來沒有國家在財稅、金融等方面的支持,隻靠這些龍頭企業自己的力量將難以為繼。

同程研究院首席研究員程超功也對記者表示:“作為旅游數字新基建的重要參與者,我們非常需要國家政策支持。這些政策不但為我們的科技創新提供了政策保証,還有助於充分發揮同程藝龍等OTA發揮旅游大數據應用、景區門票預約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核心帶動作用,從而帶動整個旅游產業的數字化轉型。”

在為在線旅游經營者送來政策紅利的同時,《規定》也對全行業提出嚴格的要求。

《規定》提出,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准確的旅游服務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未取得質量標准、信用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平台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

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保障旅游者的正當評價權,不得擅自屏蔽、刪除旅游者對其產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者強制旅游者進行評價,對旅游者的評價應當保存並向社會公開。

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於旅游者消費記錄、旅游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協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不合理低價游進行管理,不得為其提供交易機會。

《規定》將於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責編:陳臣子(實習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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