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大興國際機場,一名小旅客在和智能機器人對話。 新華社發
(彭子洋攝)
近日,人工智能寫作領域第一案——騰訊公司狀告“網貸之家”宣判:AI生成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保護范圍。判決書顯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創團隊人員運用Dreamwriter軟件生成,其外在表現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現的內容體現出對當日上午相關股市信息、數據的選擇、分析、判斷,文章結構合理、表達邏輯清晰,具有一定的獨創性”。
如今,方興未艾的人工智能已然對包括著作權法在內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挑戰。機器人不是人,其作品能享有著作權嗎?可否界定AI生成物的獨創性?
近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率先給出了司法方面的答案:AI生成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保護范圍。由此,人工智能寫作領域第一案:騰訊公司狀告“網貸之家”網站未經授權許可,抄襲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撰寫的文章,以騰訊公司勝訴告終。
作品有獨創性 著作權法都會“罩著”
據了解,涉案作品為2018年8月20日由Dreamwriter創作完成的《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 通信運營、石油開採等板塊領漲》財經報道。這個軟件在大量採集並分析股市財經類文章的文字結構、不同類型股民讀者需求的基礎上,根據主創人員的表達意願形成文章結構,並利用收集的股市歷史數據和實時收集的當日上午股市數據,在股市結束后兩分鐘內完成寫作並在騰訊証券網站上首次發表。當日,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復制涉案文章,通過其經營的“網貸之家”網站向公眾傳播。騰訊認為這一行為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權,因而訴至法院。
“這個案子的爭議點之一是AI的智能寫作是否具有獨創性。”中國社會科學院科學技術和社會研究中心主任段偉文研究員開門見山地指出。
段偉文進一步說道:“這是個復雜的問題。中國法律體系的主要淵源是制定法,但對於一些全新的法律沖突也需要通過具體判例來推行。而我國相關法律裡目前尚無關於人工智能寫作或智能寫作是否具有知識產權的說明,顯然,這個判例具有一定的開創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顯然,就目前法律法規來看,“作者”指的是“人”,不包含人工智能。
“在我國著作權法中,並不排斥非自然人創作的作品,如大百科全書,著作權屬於出版社。但無論是什麼情況,都是由人類進行的創作和表達。”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互聯網法律中心主任張平表示。
張平表示,現行的著作權法中,隻要作品具有獨創性都會受到保護。目前獨創性的標准還比較低,並不要求作品必須具備較高的文學、藝術或科學價值,而是要看是否是作者獨立構思的產物。
由此,基於著作權法中獨創性的“低門檻”,作為智能寫作助手的機器人Dreamwriter對金融或股票市場的信息數據加以整理,有可能會構成一個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法院審理認為,從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現形式與生成過程來分析,此文的特定表現形式及其源於創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與安排,並由Dreamwriter軟件在技術上“生成”的創作過程均滿足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保護條件,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
AI雖生成作品 但著作權歸開發者
就本案而言,有人會問,作品是機器創造的,著作權怎麼就是騰訊的呢﹔還有人說,本案涉及的作品,不是自然人創作的東西,而生成作品的AI是機器人,本身不受法律的保護,不存在著作權歸屬問題。
據了解,Dreamwriter是騰訊公司自主開發的一套基於數據和算法的智能寫作輔助系統。自2015年開發完成以來,這個智能寫作助手每年可完成約30萬篇作品。
段偉文指出,“現在爭論的焦點在於,轉載騰訊公司機器人的作品是否屬於侵權。”由此,法律上對人工智能創作物的屬性與權利歸屬應予以明確。
“人工智能所創作的作品其本質是人類利用計算機系統或者計算機系統本身自動生成的內容,或許稱為‘計算機生成內容’更為貼切。雖然人工智能對某些類別作品的創作過程和效率會產生影響,但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改變人類在創作行為中的主導作用。”段偉文說。
進而言之,人工智能總體來說只是人類創造作品的一種輔助工具,這與我們借助電腦寫作雖有區別,但性質大同小異。“著作權當然不應歸於機器所有,畢竟機器不是人。目前,它還只是一種工具,並未達到帶有強烈的思想和意志的強(或超)人工智能,還是按照算法在生成作品,所以其創作物應屬於這個工具的法人。”張平指出,毫無疑問,本案著作權應歸騰訊所有,即便是具有人工智能的機器人寫出的作品,因為人工智能屬於騰訊公司,是這個公司投資、研發的機器人。
現在,有些AI機器人會編曲、作詩、寫小說、繪畫等,其中一些作品絲毫不遜於人類,或更甚一籌。“這就需要在作品中給機器署名,或是表明採用的是什麼工具。而在這個案子裡,騰訊已在作品末尾注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並沒說是哪個操作人員所為。正如一部影視作品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但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涉案文章署名為騰訊研發的機器人,而其創作物含有公司的意志,且機器人為騰訊公司投資研發,著作權仍屬於法人騰訊。”張平說。
當弱AI變強 健全法律法規刻不容緩
人工智能的不斷發展,使得其在文學藝術領域創作的作品呈爆發式增長,給人們帶來眾多驚喜和便利的同時,隱患也日益增多。由此,健全相關法律刻不容緩。
目前,大多數國家已認識到明確人工智能獨創性的重要性。在國際上,歐盟法律事務委員會曾提出要賦予人工智能機器人著作權,同時提出需要界定人工智能的“獨立創造”的標准,明確版權歸屬。澳大利亞政府部門已在政策上支持部分人工智能創作物具備獨創性。同時,日本也做出了相應的努力。
“目前,我國對於人工智能創作物的法律保護仍為空白,著作權法正在修訂中,已有很多提案,建議是否未來可將人工智能納入法律中。目前在司法審判中沒有清晰可遵照的規定,一般是通過法理來斷案子。”段偉文表示。
張平指出,這個案子還相對簡單,作品只是對一些股票行情、體育賽事簡單匯編匯總。以后的問題可能會集中爆發在藝術作品創造上,會挑戰著作權法最基本的部分,即思想與表達兩分法。著作權法中保護的是不同於別人的表達。人工智能模仿能力特別強,會模仿別人作品中的思想或風格等,像在油畫、音樂等方面。如國外機器人可以學習中國風的音樂,創作出新風格的曲子,但一聽就是中國風﹔再如,模仿國外著名畫家的畫,拿到市場上賣,這都是侵權,但這畫跟哪位作家的作品又都不一樣。現在之所以沒有對簿公堂,主要是AI模仿的都是已故知名作家的畫。未來機器人對美術、音樂等作品的風格、思想進行模仿,會更猛烈地沖擊著作權法,那時更需在法律層面予以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