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人民創投

五問獨董:會不會把你們問哭?

朱寶琛

2019年12月13日09:59  來源:証券日報

  編者按:作為一個擁有上萬人的群體,獨董們所擁有的權力並不少,比如,提名、罷免董事,對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等重大事件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但是,獨董們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往往又會面臨各種問題,比如,有的並不會去現場,而是通過電話等方式參與,大量議案得不到充分討論。

  今日,本報針對獨董發出“五問”,不知會不會把一些獨董問哭?希望此文能幫助大家深入了解獨董的重要性,為獨董制度出謀劃策,為獨董推動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好的法治環境和制度環境。

  本報記者 朱寶琛

  見習記者 李 正 郭冀川 倪 楠

  一問:如何做到“獨”和“懂”?

  專家:既要專業能力強,又要有獨立身份和人格

  近年來,獨董一詞頻頻出現在媒體的聚光燈下。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聘請的獨董擁有與企業內部其他員工完全不同的屬性。首先,最根本的特征是獨立性和專業性﹔其次,獨董既要為受聘的上市公司服務,又要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讓上市公司和股東實現“雙贏”﹔最后,獨董不僅要對上市公司,還要對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

  知遠投資董事長柳正華在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獨董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中非常重要的制度,要做好一個優秀稱職的獨董,至少需要將三方面的工作做到位。

  一是身份獨立,獨董的背景要絕對獨立於大股東。設立獨董的目的,不僅是維護上市公司的利益,更要代表眾多中小股東投資者的利益。

  二是專業能力。作為上市公司聘請的獨董,不僅要做到“獨”,更要做到“懂”。要做到“懂”,獨董必須具有足以勝任其職位的專業能力,這樣才能在上市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提出有利於公司長期發展的合理化建議,及時發現並提示潛在風險,規避上市公司可能出現的損失。要做到這些,需要獨董不僅要具備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方面的知識,還要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行業方面的知識。

  三是人格獨立,上市公司獨董一定要有一個好的人品,明辨是非。從各類獨董違法事件可以看出,獨董因人品問題給上市公司形象造成負面影響的事件也不在少數。

  柳正華表示,從過往經驗看,A股市場中能夠完全盡到誠信與勤勉義務的獨董比例很低。一方面,多數上市公司聘請獨董,只是為了滿足規則的需要而專門設立的虛職,獨董扮演的是可有可無的角色。另一方面,多數上市公司獨董,要麼迎合董事長或大股東的意見,要麼選擇明哲保身,在關鍵問題上不發表意見。真正能為中小股東發聲、敢於提示經營風險、願意為企業經營出謀劃策的獨董比較少。

  二問:多高薪酬能發揮作用?

  專家:提高薪酬,構建“金牌”和“黑名單”機制

  “如果想要獨董能夠真正獨立履職、在董事會中為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仗義執言,就需要改革目前僵化的薪酬制度,實現他們的法律風險和收益匹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胡繼曄在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是由股東大會確定一個針對所有獨董的共同報酬標准,並且報酬一旦確定,很少有調整,平均水平在10萬元以下的薪酬機制,對於獨董很難有激勵作用。

  一位不願具名的法律人士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今年他辭去了自己在一家上市公司的獨董職位,因為“這家公司存在某些風險因素,不願意因為任職該公司獨董獲得幾萬元的酬勞,而承擔聲譽受損的危險”。

  在歐美發達國家,獨董大多由其他公司的CEO或高管等擔任,形成了一個相對比較成熟的經理人市場和獨董市場,企業會根據獨董表現等來決定聘任與否,履職較好的獨董擔任其他企業高級經理人的概率也較高。我國獨董的主要來源主要是高校學者、行業專家,因為在獨董相關規定中,強制要求要聘請會計專業人士,導致獨董來源及背景相對單一,難以形成良好的激勵和競爭機制,甚至有些上市公司很難聘請到足夠數量的獨董。

  獨董有別於挂名顧問和名譽職位,與其他董事一樣,既享有權利和權力,也承擔義務和責任。獨董可以更多代表中小股東利益,有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對其他董事和經理層進行監督的權利。胡繼曄說:“在很多人印象中,獨董就是個花瓶。這是有原因的,一方面,獨董對上市公司了解不夠深入﹔另一方面,收入與風險不匹配,獨董不願過多介入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實際上,最初美國的獨董報酬也不高,但隨著獨董群體不斷壯大,獨董報酬也水漲船高,人均年薪大多在6萬美元至10萬美元之間,一些公司為了增加吸引力,還為獨董推出了股權、期權及額外退休金計劃。胡繼曄表示,與之相比,國內獨董的薪酬微薄,獨董自身的社會聲譽也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他們的履職行為,在發現受聘公司出現問題后,獨董不是在第一時間站出來質疑,反而會一走了之。

  獨董制度,主要是為了在董事會中增加代表中小股東意見的聲音,但獨董享受的薪酬卻是公司提供的,這樣還能保持獨立性嗎?胡繼曄表示,高薪對提高獨董素質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如果有人身兼多家公司獨董,將很難對這些公司都有深入了解,高薪並不影響獨董獨立性,反而會使他們的法律風險與收益相匹配,使之更能勇於承擔獨董責任。

  胡繼曄建議,一方面,應提高獨董整體薪酬水平,使其認真履行獨董職責﹔另一方面,應成立獨董協會或行業工會,通過自律組織制定相應的行業規范和履職規范,形成“金牌獨董”“獨董黑名單”之類的聲譽機制,構建獨董行為准則和指南,為社會公眾和中介機構客觀評價提供條件,也給上市公司選聘獨董提供參考依據。

  三問:如何避免當“花瓶”?

  專家:建立獨董誠信庫,將“南郭先生”清出隊伍

  人無信不立,誠信是品格,是人的立身之本。對獨董而言,也不例外。

  根據中國証監會發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獨董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

  對此,業界普遍認為,誠信是獨董履職過程中必須履行的義務,這對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水平、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

  但在履職過程中,獨董不誠信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有獨董利用任職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之際,了解到內幕信息后,進行內幕交易。最終,這些獨董必然會為自己的行為買單: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並被記入証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川財証券研究所所長陳靂在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通常,上市公司獨董多屬於業界知名人士,肩負受聘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建議、投票等重要工作,分布在高校、法務、戰略、財務等重要領域,專業能力普遍非常強。但從制度上看,由於不是受聘企業的全職人員,因此存在一定的監管難度。

  “如何從監管角度引導獨董的權利和義務相匹配,確實是個難題。”陳靂說,通過建立誠信檔案制度,從業務評價跟蹤角度,可以更好地對獨董進行跨領域的比較和評價,促使相關人員更加勤勉盡責。

  “獨董誠信制度建設,首先要從工作量上嚴加把關,不能流於形式,更不能成為事后甩鍋的理由。” 中証焦桐共享金融研究院負責人左劍明告訴《証券日報》記者,如果在制度上沒有嚴格落實,導致公司的一些問題一直拖到最后才被監管部門發現,這至少說明獨董在履職上是有所缺失的。

  左劍明認為,建立誠信庫制度,一方面有利於嚴肅紀律,讓大家有敬畏之心﹔另一方面,有利於獨董群體優勝劣汰,把“南郭先生”主動清除出隊伍。

  “對於不能或不認真履職,未勤勉盡責,不誠信的獨董,上市公司要及時解除關系。”一位不願具名的券商人士表示,建立獨董誠信庫非常有必要,可以讓上市公司在聘請獨董過程中,直接查詢哪些人有過不誠信行為,以便做出謹慎選擇。

  京衡(寧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龔道淵律師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在行政處罰方面,獨董被罰主要是因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若獨董無法証明自己已經盡到勤勉履職的要求,則不能免責。在民事賠償方面,獨董因履職過錯,可能面臨來自中小投資者的賠償請求。

  “隨著我國公司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入,獨董的監督作用將會越來越受到重視。獨董所負的法律義務今后隻會加強,而不會削弱。”龔道淵說,設立獨董誠信庫非常有必要,能督促獨董不斷加強自身能力建設,熟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董事義務,忠實、勤勉地履行其獨立董事職責。

  四問:哪些“紅線”不能碰?

  專家:一旦簽字,投資者就有權索賠

  近年來,獨董觸及監管“紅線”的事件時有發生。對獨董而言,哪些“紅線”絕對不能碰?如何規避監管“紅線”?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在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近幾年,上市公司獨董被証監會調查、處罰的案例,以及被証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的案例,有較大幅度增長。

  “從目前來看,上市公司獨董違法違規的最主要類型就是不能做到勤勉盡責。” 楊兆全分析認為,“特別是對上市公司含有虛假成分的財務報告,獨董在沒有做到盡職了解的情況下,就簽字同意。在被追究責任時,獨董辯解的理由往往是‘自己對財務或法律問題不專業’或‘沒有充分渠道、了解不到全面信息’,因此對一些虛假報告難以發現問題。”

  楊兆全進一步分析稱,獨董不能做到勤勉盡責,可能有以下幾點原因:一是沒有充分渠道了解上市公司運營狀況,對重要事項無法做出正確判斷﹔二是在相關知識領域不夠專業,對財務的真實情況、相關的法律規定並不熟悉,很難做出正確判斷﹔三是精力投入不夠,造成工作敷衍﹔四是上市公司給予獨董的審查時間特別少,造成其很難在較短時間內做出全面審查,容易出現失誤。

  不過,楊兆全強調,一旦獨董在虛假陳述報告上簽字,事發后受到証監會的處罰,投資者就有權對獨董以及其他董事要求索賠。

  另外,《証券日報》記者了解到,一些上市公司聘用獨董,只是為了提升公司形象,便於市場融資。

  如果獨董發生丑聞事件,是否會對上市公司產生負面影響呢?楊兆全分析認為,獨董個人的丑聞或失誤,一般不會對上市公司造成直接影響。

  五問:制度如何完善?

  專家:完善選舉制度和薪酬制度

  不可否認,獨董制度從無到有,在約束公司治理、平衡大股東與小股東利益方面曾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須認識到,當前我國的獨董制度仍然有待進一步完善。

  “獨董制度主要是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實施的一項制度,起到審查監督的作用,關鍵是體現獨立審查的精神,對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和決策行為建言獻策。”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經濟研究部研究員劉向東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

  劉向東建議,應進一步規范完善獨董制度,塑造獨董職業精神,避免獨董成為上市公司的“花瓶”。為此,在規范獨董職業証照的基礎上,還要完善獨董制度的評審機制。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博士提供三個建議:一是改變獨董選拔制度。目前獨董都是由上市公司選拔,由交易所批准備案。但獨董有其獨立性,所以在選拔機制上可以相對獨立,交易所或相關部門可考慮建立獨董庫,隨機產生。二是改革薪酬制度。目前獨董薪酬水平由上市公司決定,將來可以建立一個由上市公司繳費形成的獨董基金,由該基金向獨董支付工資。如果獨董的選拔和薪酬都獨立的話,就可以真正發揮獨董的作用了。三是完善責任制度,加大獨董責任心。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也提出三方面建議:一是要完善獨董提名制度,避免由大股東一家包辦,讓中小股東也能提名獨董。二是完善獨董薪酬制度,避免出現過高或過低的報酬。報酬過高,容易導致獨董擔不敢得罪大股東,失去獨立性﹔報酬過低,獨董就不願花費更多精力。三是賦予獨董深入了解公司運營狀況的權利。很多獨董對公司運營狀況不了解,也缺乏了解的渠道,導致在表決時很被動,提不出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意見,更不敢提出反對意見。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曾鳴強調,首先應在立法上予以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獨董職位的設置源於証監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比較籠統﹔《公司法》也沒有對獨董制度作出具體規定。其次,《指導意見》僅規定了獨董的職權,對其過錯、責任沒有相應規定,不符合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第三,在獨董選任上,不僅應規定其專業知識和能力,更應看重其品德信譽等方面的表現,一個品德有重大缺失和瑕疵的人不太可能作出獨立、客觀的專業建議,容易受到利益等方面誘惑和影響。第四,對獨董有兼職數量的限制,但對所兼職公司之間是否有關聯關系、競爭關系並無禁止,應該有相應的任職回避和限制制度。

  上海邁柯榮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徐陽表示,不僅獨董現在的選舉程序需要改革,獨董的能力也令人擔心。獨董要對公司治理等各個方面進行評估監管,需要他們對公司治理等方面有所見解,但目前大部分獨董都由高校專家擔任,更多的只是作為一個招牌。

(責編:王震、陳鍵)

深度原創

特別策劃

    第二屆內容科技大賽總決賽 人民戰“疫”內容科技大賽 首屆人民網內容科技大賽總決賽 人民網內容科技創業創新長三角決賽
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