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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馬遜該對第三方產品負責嗎

陶鳳 湯藝甜

2019年07月05日07:46  來源:北京商報

因為第三方賣家的缺陷產品,亞馬遜可能要背鍋了。風向轉得太快,在一年半以前的判決中,亞馬遜還能以“渠道”而非“賣家”為由逃脫賠償。隨著第三方賣家隊伍的日漸壯大,魚龍混雜開始成為市場常態,“亞馬遜們”注定難辭其咎。雖然無法面面俱到,但至少在監管力度上,平台多少可以有所作為。

風向改變

亞馬遜不用為第三方產品負責的情況可能要成為過去時了。周三,就2016年消費者對亞馬遜提起的訴訟,美國費城第三巡回上訴法院做出了可能不利於亞馬遜的判決。

原告為來自賓夕法尼亞州的海澤·奧伯多夫,2016年,她在賓夕法尼亞州的一個聯邦法院對亞馬遜提起訴訟,稱通過亞馬遜第三方商家購買的可伸縮狗帶出現故障,擊中自己的面部。而出售這款狗帶的商家是Furry Gang,他們從內華達州直接向原告發貨,由於該商家自2016年以后不再活躍於亞馬遜網站,所以奧伯多夫無法找到商家。

“亞馬遜可能要為這類事件擔負部分責任。”費城第三巡回上訴法院法官珍妮·理查德·露絲在聲明中表示,因為亞馬遜的商業模式“使得第三方供應商能夠向消費者隱瞞自己,導致消費者受到缺陷產品的傷害,但卻無法直接起訴第三方供應商”。因此,基於原告所在的賓夕法尼亞州的法律,該法院將案件發回下級法院重申,后者需要決定皮帶是否確實存在缺陷。

其實,此前的趨勢是向著亞馬遜的,包括兩個聯邦上訴法院在內的許多其他法院都認為,亞馬遜不應為第三方商家銷售的產品承擔責任。但這次的最新裁決,卻推翻了下級法院的決定,改變了風向。

雖然法院並未直接認定亞馬遜的罪責,但對於一向不用負責的亞馬遜而言,這已經是莫大的制約了,這可能開啟這家在線零售商的“背鍋”先河。一旦之后消費者通過其網站的第三方商家買到缺陷產品,亞馬遜可能難逃責任。

賣家VS渠道

雖然在此次判決中,亞馬遜處於下風,但在一年半以前,亞馬遜曾逃過了這一劫。彼時,賓夕法尼亞中部聯邦法院,對此案作出了重要的判定,即第三方賣家產品所造成的傷害,亞馬遜不承擔責任。

該法院稱,鑒於產品數量龐大(超過100萬種產品),亞馬遜無法一一檢查產品質量,而且“亞馬遜沒有介入賣家選品,它也不能直接影響第三方賣家所售產品的制造”。法院將亞馬遜平台與“報紙分類廣告”部分進行比較,稱它只是讓潛在的消費者與賣家聯系的一個高效、簡單聯系的方式。

之后,奧伯多夫提起了上訴。在獲得此次的判決結果后,她的律師表示:“令人欣慰的是,第三巡回法院同意我們的觀點,並認識到賓夕法尼亞州現有的產品責任法的司法解釋並未解決現實問題,即亞馬遜在電商領域佔據主導地位。”

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大咖網創始人、電商分析師馮華魁表示,這個問題一直是比較有爭議的。在中國,一般比較典型的是直接由商家負責,比如通過退換貨的方式來解決,平台不負責任,雖然電商法實施了,但還是較少直接由平台來負責。

馮華魁解釋稱,像這種無法聯系到商家進行索賠的情況可能有兩種原因,一種是正常的商家,就是有合格的資質,但因為經營問題而失去聯絡,平台會有一定的責任,亞馬遜可能算不上第一責任人,但至少也是第二責任人﹔另一種則是商家資質作假,那麼平台的責任無疑更大,因為平台對於商家的資質審核出現了紕漏。

北京商報記者就亞馬遜對於訴訟的態度、會否提出上訴及對第三方產品的監管機制等問題聯系到該公司媒體聯絡中心,對方拒絕對此置評,僅提供了部分公開文件。該文件顯示,亞馬遜商城的產品由可供起訴的第三方賣家銷售,賣方可能在訴訟時已經不存在、無力償債或無法找到。但正如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指出的那樣:“除了支付賠償金的能力之外,沒有任何理由認定責任與我們的判例不一致。”

開放“第三方”

雖然亞馬遜拒絕置評,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一案件的走向將會對亞馬遜產生深刻影響。以自營產品發家的亞馬遜,正在逐步成長為倚重第三方的開放平台。

今年4月11日,亞馬遜CEO貝索斯在給股東的信中發布了電商巨頭通常不會分享的關鍵指標,比如第三方賣家的銷售百分比,從1999年的3%和2008年的30%升至2018年的58%,第三方銷售額從1億美元增長到了1600億美元,年復合增長率為52%。這些指標都表明,亞馬遜的第三方銷售正在逐年增加,且增長勢頭強勁。

馮華魁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從這兩年的趨勢來看,亞馬遜並沒有那麼強烈地去推自營業務,更傾向於做開放平台,比如推半自營業務,即亞馬遜提供倉儲和物流等體系,第三方商家提供商品,其實這種方式的利潤率比自營要高不少,亞馬遜可以收取廣告費、服務費,掙商家的成本,且風險比較低。其實從國內電商就可以看出來,開放平台一般規模更大,營收和利潤也會更高。

數據証明,向第三方賣家提供服務的確是不錯的創收方式,截至今年3月的這一季度中,亞馬遜通過這一服務實現營收約110億美元。而根據Statista的報告,在亞馬遜網站上銷售的商品約有一半都來自第三方賣家。

不過,第三方商家與亞馬遜之間更近於“相愛相殺”。一方面,消費者數據等掌握在亞馬遜手中,且亞馬遜限制第三方賣家獲取,這意味著后者難以向消費者發送有效的促銷電子郵件,也無法有針對性地實施營銷策略。

另一方面,正如此次案例一樣,亞馬遜必須時刻提防由第三方賣家埋下的“坑”。在今年年初發布的年報中,亞馬遜首次將“第三方賣家”作為重要風險來源,稱可能需要對賣方的欺詐或非法活動負責,“在我們的賣家程序中,當用戶沒有收到他們訂購的商品或收到的商品和賣家的描述有重大差異時,我們可能無法阻止賣家以欺詐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收取貨款,也可能無法阻止賣家在我們的店鋪中或者通過其他店鋪銷售不合法的、假冒的、盜版的商品或贓物”。

(責編:黃玲麗、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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