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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貸豈能以“默認”套路消費者

2019年05月20日08:23  來源:新京報

■ 觀察家

消費貸機構屢屢套路消費者,除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平台牟取不當利益外,也與當前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監管不力有關。監管部門有必要出重拳淨化市場,為消費者權益護航。

近段時間以來,一些消費貸平台變成“套路貸”、“陷阱貸”的手法又有了翻新。據媒體爆料,有消費者只是訂張火車票,卻被綁定默認用了某消費貸產品借錢付款,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成了借款人。由於這是一筆分期貸款,如果一直沒有發現,逾期將會影響他的征信記錄。

讓人防不勝防的是,除了訂票,購物、手機充值、生活繳費、美容、英語培訓等,消費者稀裡糊涂在消費貸平台“被貸款”的事,在日常生活中越來越頻繁地發生。有互聯網投訴平台甚至在首頁為互聯網消費金融開設了專欄,大量消費者怨言集中在不知情貸款、平台方制造逾期以及惡意催收上。

作為消費金融一個重要的分支,消費貸從2015年開始強勢崛起。然而,由於消費貸具有互聯網金融共有的“借貸不見面”的特點,利益的天平往往偏向網貸平台、APP開發者、運營者以及金融機構,消費者的利益反倒最容易被忽視。

某些流量大的知名平台常常在不出現提示的情況下將入口與消費者的支付確認連接在一起。一旦消費者確認支付,貸款消費行為就會隨之發生。目前,幾乎所有的常用APP上都有消費貸款入口,消費者一不小心就會掉入“被貸款”的陷阱。事實上,不少知名的網絡平台憑借自身的流量和消費場景的優勢,也搭載了不少自行開發的現金貸入口。一些平台用“默認”、“優先推薦”等“障眼法”坑人。

消費貸機構屢屢套路消費者,除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平台牟取不當利益外,也與當前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監管不力有關。據調查,互聯網消費平台做消費分期業務幾乎沒有難度。幾個人負責互聯網平台運營,再買一套放貸系統,找一個外包的催收團隊,這個產品就做成了。對此類坑害消費者的平台,監管部門有必要出重拳淨化市場,為消費者權益護航。

在今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的《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在2016年監管部門印發的《關於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中,則對無場景依托等消費貸款方式進行了規范,並對畸高利率等設定了紅線。

這就意味著,任何平台都不得以“默認”勾選方式來欺詐消費者。必須強調的是,包括消費貸在內的互聯網金融盡管在形式上與傳統金融發生了很大變化,但誠信的基本要求從未改變。事實上,隻有堅守誠信這條底線,消費貸才能得到更多消費者的認同,自身也才能行穩致遠。

□李長安(經濟學者)

(責編:黃玲麗、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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