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建言
據統計,2018年共有74家A股上市公司涉及78起刑事犯罪,其中57家上市公司的實控人、高管以及相關子公司涉嫌構成刑事犯罪。2019年以來,已有多家上市公司發布控股股東、實控人、高管等涉嫌犯罪的公告。據媒體報道,康得集團董事長、*ST康得(002450)的大股東及實控人鐘玉,因涉嫌犯罪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康美藥業(600518)近300億巨額貨幣資金憑空消失后,不僅被証監會坐實財務造假,還爆出“88.8億元被關聯公司用於購買公司股票”的事。而這兩個案例,隻不過是A股市場中的冰山一角而已。
監管層已打響“掃雷”戰役。2019年以來,A股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已達9家。5月17日晚,上交所公告稱,對*ST保千作出暫停上市決定。5月10日晚,深交所一次性發布樂視網、千山藥機、*ST龍力、*ST凱迪、金亞科技、*ST皇台、*ST德奧等7家公司的暫停上市公告。算上今年3月被暫停上市的*ST長生,截至5月18日,今年以來總共9家上市公司被暫停上市。而整個2018年,被暫停上市的公司隻有*ST眾和、*ST上普、*ST海潤、*ST華澤4家,這4家公司此次全部被終止上市。
“打假”靠制度 “掃雷”靠“工兵”
今年以來,A股市場頻繁爆雷,商譽減值、財務造假、挪用上市公司資金、泡沫式重組等,已成為A股爆雷主要表現形式。例如,華誼兄弟因商譽大幅減值而首次虧損,康美藥業近300億現金資產被財務差錯“吃”掉,康德新122億元資金不翼而飛等。可以說,財務造假的手段越來越五花八門。
多年前就有機構調查結果顯示,A股中有8成以上投資者曾經踩過“地雷”,很多人被炸得血肉橫飛。隨著“商譽減值”等新興地雷的誕生,踩雷者更是有增無減。就連往年“踩雷”相對較少的機構投資者,在最近兩年也是踩雷不斷,甚至成了踩雷大戶。例如,康美藥業這顆雷就被16家機構踩中﹔2018年爆雷的盾安集團,被84家機構踩中﹔在長生生物、亨通光電、康德新等“爆雷”過程中,更是留下大量機構的“殘軀”。
對A股投資者來說,當前的首要任務已經不是如何賺錢,而是如何才能避免踩雷。由此可見,隻要“地雷”不掃除,“雷區”還在,就會對投資者信心造成巨大負面影響。因此,維護A股健康、穩定運行,就必須來一場聲勢浩大的“掃雷”行動,將股市中的“地雷”徹底掃除。
“掃雷”的關鍵是要有合格的“工兵”﹔培養合格的“掃雷”工兵,需要有“掃雷”操作規范,在制度上提供保障。通過制定規范的“掃雷”規則,讓所有與股市有關的主體,都明確“掃雷”的意義和要求,明白“地雷”的標准和邊界,才能扎緊市場的籬笆,避免不規范現象的出現。例如,在並購中出現的商譽價值評估,必須要在規范的基礎上確定嚴格的評估標准,而不是由企業隨意確定商譽價值。又如,對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要求應明確,並對造假的后果以及事后的懲罰結果予以明確,讓“掃雷”行動有法可依。
“掃雷”靠“工兵”,誰是“工兵”?其實,不管是上市公司的董監高,還是會計師、律師、保薦人、獨立董事等中介機構或人士,或是監管部門、券商研究機構、專家、媒體等第三方獨立機構或人士,都是承擔“掃雷”工作的“工兵”。多年以來,很多“工兵”並沒有扮演好“掃雷”的角色,一些“工兵”成為了擺設,還有一些“工兵”甚至成為“埋雷者”,幫助企業做假賬、傳授做假賬的方法、給企業瞞報虛報財務信息等。
在“掃雷”層面,監管機構是最專業的“工兵”。但因監管人員數量有限,無法全面承擔“掃雷”任務,需借助其他領域的“工兵”一起來實施“掃雷”行動。隻有讓股市“掃雷”工兵多起來,能力強起來,把“掃雷”規矩立起來,才能讓稱職的“工兵”充分發揮“掃雷”作用,讓不稱職的“工兵”遠離市場。
建立投資者賠償制度,是減少業績“地雷”、增強上市公司對投資者敬畏感的關鍵要素之一。截至目前,A股投資者的賠償制度始終沒有建立起來,上市公司對投資者一直缺乏敬畏之心,這也是上市公司肆無忌憚地進行財務造假的一大誘因。如果市場擁有良好的投資者賠償保護機制,一旦上市公司違法違規,就將面臨巨大的賠償后果,造假者甚至會面臨傾家蕩產的風險,自然就不敢輕易造假了。因此,打擊財務造假,就應該制定行之有效的法規制度﹔掃除市場風險,需要各方參與者以身作則,共同遵守游戲規則,當好“看門人”角色。 □譚浩俊(財經評論人)
治病就要對症下藥 讓財務造假得不償失
2019年A股市場驚雷滾滾,康美藥業與康得新接連爆出299億元和122億元驚天炸雷。更令人震驚的是,這兩個案例不過是A股亂象中的冰山一角。Wind數據顯示,在已披露2018年年報的A股上市公司中,已有13家公司年度虧損額超過市值,還有33家公司預虧額超過市值50%。
多年以來,監管部門雖然在竭盡全力加強監管,但面對三千多家上市公司組成的龐大監管對象,深感勢單力薄。獐子島“扇貝逃亡”事件幾乎成為一個裡程碑事件,“無疾而終”的監管結果不僅讓廣大投資者深感監管的無力,更是讓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氣焰愈加囂張。“兩康事件”不僅刷新了投資者對財務造假的認知,更是進一步挑戰監管部門的權威,這樣滑天下之大稽的怪事如果得不到懲治,未來還會有更多更大的雷爆出,將資本市場炸得體無完膚。
要想根治財務亂象,就要深挖亂象的根源,才能對症治療。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亂象橫生根源主要有四。
一是巨大的利益誘惑。馬克思說:當利潤達到10%的時候,他們將蠢蠢欲動﹔當利潤達到50%的時候,他們將鋌而走險﹔當利潤達到100%的時候,他們敢於踐踏人間的一切法律﹔當利潤達到300%的時候,他們敢於冒絞刑的危險。上市公司之所以敢參與財務造假,最大初衷就是能夠從中得到巨大利益。
二是財務造假的成本低。上市公司通過財務造假的手段多,成本低,隱蔽性強,造假容易發現難。隻要上市公司肯花費一定的代價,總會有一些中介機構願意為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充當“敢死隊”。
三是財務造假的處罰輕。對於財務造假,現行的《証券法》將其歸類為“信息披露不真實”,對發行人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款,對上市公司高管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與動輒幾十億、上百億的造假利益相比,幾十萬元的處罰幾乎等同於“隔靴搔痒”,無異於縱容造假。
四是監管力量相對薄弱。目前証券監管部門的分支機構僅設到省級,卻承擔三千多家上市公司及眾多的非上市公司的監管責任,同時還承擔IPO的准入審查等,工作量極為繁重,很難做到對每家上市公司都進行全方位全天候的監管。同時,一些上市公司還通過利益手段,將會計師、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利益與之捆綁在一起,共同參與造假,進一步加大造假暴露的難度。於是,一些上市公司心存僥幸,爭當“漏網之魚”。當一次次小違規被輕易放生后,膽子越來越大,造假程度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最終釀成驚天巨雷。
治病就要對症下藥。首先,應重典治亂。需要盡快修訂《証券法》,加大對信息披露不真實的上市公司及其關聯人的處罰力度,造假形成的實際利益定性為“非法獲利”,處以1倍至5倍罰款,將財務造假者罰到無利可圖、罰到傾家蕩產。
其次,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讓參與造假的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全面賠償投資者的損失。
第三,強化監管力量,豐富監管手段。一是完善証券監管部門分支機構的設置,方便証券監管部門履行屬地監管職能,監管干部實行包干制,“誰的片區出事,誰擔責”。二是賦予証券服務部門更多的監管職能,並配以相應的監管責任。在違規上市公司難以承擔對投資者的賠償責任時,參與造假的証券服務機構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后,加大科技投入,引入智能機器人參與上市公司財務資料的審查,降低監管人工成本,提升監管效率。 □莫開偉(財經評論人)
“掃雷”成功與否 關鍵看監管是否到位
隨著上市公司2018年年報及2019年一季報的披露,最近上市公司“爆雷”不斷,奇葩事件層出不窮。有的上市公司賬面上躺著上百億資金卻兌付不了十幾億到期債務,有的上市公司賬面上數百億資金無故消失,有的上市公司因各種各樣原因突然戴上ST帽子,還有的上市公司董監高自揭其丑、質疑自家公司財務數據真實性,更有上市公司高管質疑“百股投資者”參加股東會“居心何在”。
奇葩事件的背后都是“雷”。面對今年A股市場的“滾滾炸雷”,投資者已如驚弓之鳥。隻有將“雷”盡快掃清,才能重樹投資者信心,還市場一個干淨的投資環境。對此,証監會和滬深交易所都加大了監管力度,力爭打贏這場“掃雷”戰役。
資本市場如何才能打贏“掃雷”戰役?關鍵在於監管到位。上市公司埋下的“雷”總有爆炸的一天,如果監管層置之不理,就會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參與“埋雷”,讓資本市場的“雷”越埋越多,最終讓投資者在A股市場寸步難行。因此,監管部門急需對上市公司埋下的“雷”加以清除,這就需要監管精准到位。
如何才能保証監管到位?首先,當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后,監管的步伐要及時跟上,不能讓違法違規者心存僥幸心理。例如,有的上市公司賬面存在上百億元資金不用,卻還在大規模借債融資,本身就是件不合理的事情,存在財務造假的嫌疑,監管部門應在第一時間介入調查,而不是等事發后才介入。又如,此次爆雷的康美藥業,300億元貨幣資金憑空消失,公司方面稱是“會計差錯”,但因証監會介入及時,最終查實為“財務造假”,將“爆雷”對市場的殺傷力降到了最低點,充分表明了監管精准到位的重要性。
其次,對違法違規對象要監管到位,不能有漏網之魚。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往往不是孤立的。比如財務造假,不僅涉及作為造假直接責任人的會計師,也涉及上市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主管領導、總經理以及董事長。在中介機構方面,還可能涉及保薦機構、審計事務所等。因此,當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東窗事發后,對相關責任人的監管應一並跟上,不能讓某個環節、某些責任人成為漏網之魚,免受法律制裁。
此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要到位。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處罰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依法作出經濟處罰及刑事判罰﹔二是依規作出行政處罰。從現行法律制度來看,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都比較輕,缺少足夠的震懾力。比如,針對虛假信息披露,對參與主體單位的頂格處罰是60萬元,對參與個人的頂格處罰是30萬元,與造假帶來的巨大收益相比,這點處罰可謂杯水車薪,根本起不到震懾效果。因此,需要通過修改立法來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例如,加大市場禁入力度、吊銷有關當事人的從業資格、禁止擔任上市公司高管職務、吊銷保薦機構或審計事務所的執業資格等,讓違法違規者受到應有的懲罰,不能讓違法者逍遙法外。 □皮海洲(財經評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