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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主播維權難 平台就業勞動者權益如何維護?

2019年05月07日08:31  來源:工人日報

  平台就業勞動者權益該如何維護?

  專業人士建議,勞動關系調整機制與時俱進,以適應新就業形態發展需要

  “辛辛苦苦干了4個月,一分錢沒拿到,現在也不知道該管誰要錢。”日前,主播曉晗一臉憤懣地說。

  3月30日,曉晗所在的直播平台宣告破產,正式關站,曉晗被欠了4個月的工資,約6萬元。據悉,在該平台像曉晗這樣被欠薪的主播有幾百位。由於直播平台與主播之間的用工關系復雜,討薪並不順利。

  依托平台就業,網絡主播們的遭遇也讓新業態群體的維權困境再次進入公眾視線。專業人士指出,即便勞動者與平台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也受《合同法》等其他法律保護,建議擴大市場監管和勞動保障服務的適用范圍,讓勞動關系調整機制與時俱進,以適應新就業形態發展需要。

  主播遭遇欠薪和“金牌協議”

  “之前也找到了公司的管理層,可是他們相互‘踢皮球’,都說自己也是打工的,說了不算,公司領導已經很久不來上班了,他們也都要辭職了。”曉晗向記者訴說著自己的維權遭遇,她感到討薪希望渺茫。

  2018年1月,曉晗與某文化傳媒公司簽訂了《主播獨家合作協議》,約定曉晗在其指定的平台上進行直播活動,並遵守平台及公司對主播的相關要求。

  記者從曉晗展示的合作協議中看到,主播的工資由基礎收入和禮物收成組成。主播需要做到“每天至少直播6小時”“每月日均直播人氣在600人以上”,若沒有達到要求,平台單方面有權解除協議。

  主播欣馨所在的直播平台採用的則是授權模式,即平台授予主播在本平台的直播權限,主播可以在平台進行直播獲取收益。但主播沒有基礎工資,收益全部來自禮物,禮物可以直接提現轉為現金收入,每月定期提現。平台不對直播時長、勞動總量等進行約束。

  不過,主播月收入達到1萬元以上就得簽訂“金牌協議”,不簽就沒法將收入提現。欣馨告訴記者,“金牌協議”的附屬條款,要求主播與平台形成獨家合作,不得在其他平台直播,否則視作違約,主播需向平台支付違約金,“少的幾萬元,多的要上百萬元”。

  據了解,除了與平台合作的模式,也有極個別主播與平台簽訂了勞動合同,是平台所屬公司的員工。此外,多數直播平台的管理者和維護人員均與平台簽訂了勞動合同。

  避談勞動關系成潛規則

  記者拿著主播們提供的合作協議向律師咨詢時獲悉,這些協議多是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

  例如,曉晗的合作協議中寫明,“甲方僅為乙方提供平台服務,對於直播內容和服務,乙方同意獨立承擔所有的風險和后果。甲方沒有責任和義務對於發布在甲方平台上的任何內容承擔任何責任。”

  欣馨與平台簽訂的合作協議則規定,“甲方有權隨時修改本協議的任何條款,一旦本協議的內容發生變動,甲方將直接在甲方平台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協議內容,該公布行為視為甲方已經通知乙方修改內容。”

  “這樣的霸王條款在直播行業已是‘潛規則’,無論去哪家平台,簽的協議都會對主播的義務提出詳細要求,而對平台應履行的責任卻一筆帶過,而且協議條款都由平台起草,主播隻能簽,沒有選擇。”先后在3個直播平台做過主播的王女士對記者無奈道。

  她告訴記者,直播平台與主播簽訂的協議中,通常都會有“拒絕承認與主播是勞動關系”以及“獨家合作協議”的條款。記者在主播曉晗、欣馨的合作協議中均看到了上述內容。

  在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建峰看來,獨家合作協議本質上屬於約定的競業限制協議。從公司對網紅培養、投入等利益值得保護、維護產業良性發展的角度看,該競業限制約定有一定合理性。“但競業限制約定本身不能過度,特別是競業限制違約金過高,就變成了一種變相的人身強制。”沈建峰說。

  勞動關系調整機制需與時俱進

  與依托平台的其他新業態就業群體類似,網絡主播在維權時面臨的第一個難題就是如何界定自己與平台的關系。那麼,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間是不是勞動關系?勞動關系調整機制又該如何與時俱進更好地適應新就業形態的發展?

  沈劍峰認為,網絡主播與直播平台之間究竟是否是勞動關系取決於當事人用工的具體形式。

  他解釋說,如果二者之間的用工形式符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遵守規章以及有償勞動等勞動關系認定的標准,則有可能構成勞動關系。“認定勞動關系時,協議的名稱僅具有參考價值,不具有決定意義。在實踐中,由於主播往往能夠自主安排工作時間、地點、內容、頻率等,同時,主播與平台之間又以分成形式分配經營收益,所以很難認定勞動關系。”

  然而,即便主播與平台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制約,並不意味著主播權利不受法律保護,像《合同法》就具有較強的適用性。

  沈劍峰告訴記者:“如果合作協議以格式條款方式擬定,也就是以合同條款由一方單獨起草,對不特定簽約相對人普遍適用,且不允許對方做任何變更的方式簽訂,則可以通過《合同法》關於格式條款規制的法律規則對其進行調整。即如果合同訂立時平台沒有盡到必要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主播可以申請撤銷該條款﹔一定條件下也可以認定該條款無效。”

  對此,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適度勞動分會秘書長孟續鐸建議,擴大市場監管和勞動保障服務的適用范圍。針對新業態多元化的用工關系,市場監管和勞動保障部門應避免依照傳統就業標准和服務方式,通過“一刀切”的用工責任劃分來規范新就業形態的政策和服務邊界,而應該從穩就業、促就業和提高就業質量角度出發,使新就業形態人員同等享受公共服務。

  “主播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類勞動者或者第三類勞動者色彩。從其他國家對類勞動者的立法來看,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適用勞動法的一些規則。這對於平衡主播和平台的關系具有一定啟發意義。”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關系與工會研究院研究員楊思斌強調說。

(責編:黃玲麗、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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