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人民創投

同仁堂“過期蜂蜜門”追蹤:子公司才是“罪魁禍首”

查道坤

2019年02月13日08:20  來源:每經網

還記得2018年底的北京同仁堂(600085,SH)“過期蜂蜜門”事件麼?2月11日晚間,同仁堂公告稱,子公司北京同仁堂蜂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仁堂蜂業)存在用回收蜂蜜作為原料生產蜂蜜、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被江蘇鹽城市濱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約1409萬元。

從上述公告不難看出,在這起案件中,責任主體已由原來的鹽城金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金蜂)變為同仁堂蜂業,這起案件的內幕到底是怎樣的?

近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知情人士處進一步獲悉,實際上,從2018年開始,同仁堂蜂業方面多次要求鹽城金蜂為其“背鍋”。對於上述事項,2月11日,記者致電聯系採訪上市公司同仁堂並按照要求發送採訪郵件,但截至發稿未收到回應。

原涉案供應商處罰被撤銷

2018年12月15日晚間,江蘇電視台城市頻道《零距離》欄目播出了鹽城金蜂違規生產食品蜂蜜的相關報道。報道稱,鹽城金蜂將數萬瓶過期蜂蜜撕去標簽后倒入大桶,作為原材料入庫,而過期蜂蜜本該退給蜂農用以喂養蜜蜂。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此前發現鹽城金蜂已有多次類似操作,同時該企業還存在篡改同仁堂蜂蜜生產日期的行為。

該事件被報道后,12月16日下午,同仁堂公告稱,同仁堂蜂業在委托生產過程中存在監管不力和失察責任,並已通知鹽城金蜂暫停其受托加工生產活動,對所涉物料全部進行封存,並將全力配合上級公司和政府監管部門開展調查。同時,公告否認蜂蜜進入生產用原料庫,且所涉產品已全部封存,未流向市場。

隨后的12月17日,同仁堂回應媒體稱,公司組成的調查組已經進入鹽城金蜂,公司正在等待最終調查結果。

緊接著,12月18日至19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來到鹽城金蜂,發現數輛公務車停在公司門口,記者試圖進入廠區採訪,但被內部人員阻攔。

記者在隨后的追蹤採訪中獲得的一份《行政處罰聽証告知書》(編號為:濱市監聽告字〔2018〕90152號)顯示,2018年12月19日,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鹽城金蜂涉嫌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蜂蜜一案的調查結果顯示:2018年11月12日,在濱海縣世紀大道103號4號廠房倉庫內查獲的“蕊悅牌北京同仁堂蜂蜜”上產地為“北京市房山區”,生產日期為“20180308”等,保質期為“18個月”的原標簽被撕掉,換貼為產地為“江蘇省鹽城市”,生產日期為“20180624”,保質期為“18個月”的假標簽。

對於上述違法事實,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鹽城金蜂擬處罰:1、沒收已換貼的蜂蜜2002瓶﹔2、罰款580580元。

然而,就在今年1月16日,蓋章單位為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撤銷行政處罰聽証告知書》稱,鹽城金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了虛假材料和虛假陳述,該案認定的違法行為由本案利害關系人同仁堂蜂業實施,故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以及第四十三條“聽証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對其不予以行政處罰。

2月12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濱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未正面回應,但示意記者可以通過“信用鹽城”官方網站查詢其行政處罰信息。

記者查詢發現,2018年12月19日的《行政處罰聽証告知書》與今年1月16日的《撤銷行政處罰聽証告知書》未予公示,但2月2日的一項處罰公示顯示:鹽城金蜂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明知他人違法生產蜂蜜,仍為他人提供生產場所、設備生產蜂蜜的違法行為。

供應商稱未參與實際生產加工

對於這起事件的進展,今年2月11日晚間,同仁堂公告稱,子公司同仁堂蜂業存在用回收蜂蜜作為原料生產蜂蜜、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被江蘇鹽城市濱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約1409萬元。

與此同時,北京市大興區食藥局調查認定,同仁堂蜂業2018年10月起生產的涉事蜂蜜中,有2284瓶流入市場,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約11萬元,沒收蜂蜜3300瓶。

並且,吊銷同仁堂蜂業食品經營許可証,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有關涉事人員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前后時間尚不足兩個月,涉事主體為何突然發生變化,這背后是否另有玄機?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取的相關資料顯示,鹽城金蜂董事長周某某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執法人員表示,鹽城金蜂實際沒有生產經營活動,且無生產瓶裝蜂蜜的加工線,所有生產加工均由同仁堂蜂業負責。

前述相關材料稱,2016年9月1日,鹽城金蜂與同仁堂蜂業簽訂了《委托生產食品協議》,但從當日起,鹽城金蜂卻未能接觸蜂蜜的生產加工。周某某表示,同仁堂蜂業並不允許鹽城金蜂工作人員進入生產加工區域,在同仁堂蜂業內部,甚至稱鹽城金蜂為“鹽城廠區”。

周某某稱,鹽城金蜂的盈利模式僅僅是在廠區門口清點出廠成品數量,並按照數量、規格計算委托加工費。可是,前期費用卻需要鹽城金蜂自己墊付,除了收購蜂農蜂蜜,提供部分場地、廠房、鍋爐設備及証照,還要保証同仁堂蜂業的水電供應及鍋爐燃料等。

記者獲取的資料顯示,在鹽城金蜂工廠建設階段,共投入建筑費用1714萬元,設備投入441萬元。鹽城金蜂僅提供5間廠房及煉蜜設備、2台叉車、1台鍋爐,部分實驗室器材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過期蜂蜜門”事件中,上述濱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倉庫實際為同仁堂蜂業所租用。相關租賃協議顯示,同仁堂蜂業向江蘇博威鑄業集團有限公司租賃位於濱海縣世紀大道103號的廠房倉庫,年租金為35萬元。

而周某某向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表示,該廠房倉庫被查處后,同仁堂蜂業竟讓鹽城金蜂頂包,偽造了鹽城金蜂與江蘇博威鑄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廠房倉庫租賃協議。

那麼,鹽城金蜂為什麼要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陳述內幕?記者在相關資料中看到,鹽城金蜂與同仁堂蜂業總經理張某某約定,此次處罰的58萬元由同仁堂蜂業墊補,但周某某最后並未收到相關款項。

連年虧損仍生產

記者獲得的另一份《情況說明》顯示,從2016年與同仁堂蜂業合作開始,鹽城金蜂的資金就一直較為緊張,甚至在2017年僅蜂蜜一項就虧損了300多萬元。該《情況說明》稱,2014年下半年,鹽城金蜂的廠址被選定在江蘇省鹽城市通榆鎮,當時同仁堂蜂業的總經理張某某曾表示,當地油菜產量大,可以作為同仁堂的蜂蜜基地。

彼時,鹽城金蜂除周某某外還有兩位股東。啟信寶數據顯示,鹽城金蜂成立於2014年10月22日,最初股東為周某某與戴某洪與戴某偉,2015年1月,股東戴某洪退出,李某程入股。

《情況說明》亦稱,2015年收購蜂蜜較少,投入較多,基本無回籠資金。到了2016年5月、6月,張某某提出同仁堂蜂業與鹽城金蜂合作,代加工瓶裝蜂蜜,但合作前提是“踢出”其他股東,這導致鹽城金蜂的資金進一步緊張,二位股東的投資本金及利息直到2018年9月才付清。

然而,合作以后,周某某才發現,同仁堂蜂業存在多處違反合同的情況,銷售給藥廠及出口的蜂蜜量逐漸下降,且將不合格的蜂蜜供應給藥廠。另外,蜂蜜出庫數據均由同仁堂蜂業提供,周某某提出安排專人在車間核對生產數據,但被張某某拒絕,導致加工數量失去控制,無法統計。

2018年,雙方合作繼續,但同仁堂蜂業卻拒絕支付退貨蜂蜜的加工費用。記者獲取的一份相關資料顯示,2018年4月21日至11月20日,同仁堂蜂業共退回蜂蜜約31萬瓶,規格包括每瓶350克裝、500克裝、750克裝、900克裝、1000克裝及部分袋裝蜂蜜。記者粗略計算,共退貨約64噸蜂蜜,加工費合計約7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從2018年9月30日開始,鹽城金蜂就已經開始將退回的瓶裝蜂蜜撕標簽換貼。相關資料稱,截至江蘇電視台曝光,共換貼標簽約13萬瓶,且所有該換標瓶裝蜂蜜均已返還給同仁堂蜂業。

對於上述《情況說明》的真實性,今年2月11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鹽城金蜂董事長周某某獲得証實。不過,對於上述說法,記者未從同仁堂方面得到印証。

2月11日晚間,認証為“北京同仁堂蜂業有限公司”的微信公眾號發布《再次致歉聲明》,對消費者表示歉意,並公布了共涉及41個批次的蜂蜜產品的召回列表。同仁堂蜂業表示,將承擔召回全部費用,並對消費者予以賠償。

數次“甩鍋”給供應商?

在“過期蜂蜜門”事件中,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鹽城金蜂已經不是第一次違法。記者獲取的一份相關資料顯示,同仁堂蜂業總經理張某某已經三次要求周某某承擔同仁堂蜂業的違法責任,並聲稱周某某為其“兄弟”,還稱“我們是一條繩上的螞蚱”。

《情況說明》顯示,2018年初,同仁堂蜂業在北京市房山區良鄉的廠房已經停產,但市面上出現了產地為北京市房山區、生產日期在停產之后的蜂蜜,被北京市食藥監局查處。

同仁堂蜂業總經理張某某要求鹽城金蜂承擔此事,並允諾25039元的罰款由同仁堂蜂業支付,張某某的意思為,同仁堂作為上市公司,不能作為處罰主體單位。

相關資料還顯示,2018年9月,同仁堂蜂業以鹽城金蜂名義與他人簽訂“撕過期標簽”的合同,后被濱海縣食藥監局查處。該處罰信息,記者在“信用鹽城”官網上查詢得到驗証。隨后,同仁堂蜂業又要求在鹽城金蜂廠區內部設置區域“撕過期標簽”。

相關資料顯示,為了能保持與同仁堂蜂業的合作,2018年9月30日,鹽城金蜂正式開始為同仁堂蜂業的退貨蜂蜜“撕過期標簽”,直到2018年12月14日,江蘇電視台曝光前夕,同仁堂蜂業才與鹽城金蜂補簽了《委托加工協議》。

相關資料還顯示,2018年11月13日,同仁堂蜂業在鹽城的生產管理負責人王某某指使鹽城金蜂方面工作人員偽造了鹽城金蜂與江蘇博威鑄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廠房倉庫租賃協議﹔隨后的12月12日晚間,王某某指使鹽城金蜂方面包括會計等在內的工作人員“補寫”了處理蜂蜜的假台賬﹔此后,王某某又指使鹽城金蜂“補寫”與蜂農處理過期蜂蜜的虛假合同,但這被周某某拒絕。

對於上述事項,今年2月11日早間,《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上市公司同仁堂並按照要求發送採訪郵件,但截至發稿未能收到正式回應。與此同時,記者通過同仁堂蜂業等渠道,試圖聯系採訪張某某,但均未獲得回應。

2月11日晚間,同仁堂發布多份公告,同仁堂責成同仁堂蜂業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同仁堂蜂業董事長張建勛、總經理張闊海、副總經理王志永、韓會秀、胡艷紅、鹽城金蜂廠區負責人王志軍被免職,副總經理寧尚勇被誡勉談話。

同日公告還稱,鑒於同仁堂蜂業違法行為帶來的不良影響及后續可能帶給上市公司同仁堂的不確定性風險,控股股東中國北京同仁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議,由其受讓同仁堂所持同仁堂蜂業股權,以保護上市公司免受進一步損害。

2月12日下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信息,近日,北京市紀委監委問責處理同仁堂蜂蜜問題14名相關責任人。(每經實習記者 黃鑫磊 每經記者 查道坤 每經編輯 張海妮)

(責編:鄭焱璐、張晨)

深度原創

特別策劃

    第二屆內容科技大賽總決賽 人民戰“疫”內容科技大賽 首屆人民網內容科技大賽總決賽 人民網內容科技創業創新長三角決賽
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