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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稅新政細則解讀:“二選一”稅收優惠,鼓勵“雙創”初心未改

朱燈花

2019年02月01日08:17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此前創投稅的不確定性著實讓我們感到迷惘惶恐。如今一錘定音,這有利於維穩市場情緒。希望政策能穩定且落實。”

2018年,創投稅收政策一波三折,市場情緒經歷了如坐過山車般的波動。2019年伊始,創投稅新政細則出台,這無疑給創投圈打了一針強心劑。

“此前創投稅的不確定性著實讓我們感到迷惘惶恐。如今一錘定音,這有利於維穩市場情緒。希望政策能穩定且落實。”哲略資本創始合伙人丁廳對《國際金融報》記者感慨道。

旨在鼓勵“雙創”

1月24日,財政部等四部委發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總計5年。

《通知》稱,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學術委員、理事汪蔚青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創投稅收新政的出台本質上是為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這也是新政為何針對主體是合伙制創投企業合伙人,而不是所有的合伙企業合伙人。

事實上,參與股權投資的主體可以是個人和合伙企業。二者繳稅方式不同,在單一投資基金繳稅方式新政出台前,合伙企業合伙人個稅是按照個體工商戶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而自然人股權轉讓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稅,適用20%的稅率。

很明顯,合伙企業合伙人最高35%的個人稅負高於個人投資20%的稅負。站在收益角度,個人合伙人傾向於選擇投資效率不及創投機構的個人投資方式,而這並不利於創投行業的長期發展。

德豐杰龍脈基金合伙人王岳華也向本報記者表示,合伙人通過合伙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的個稅稅率一般會高於個人直接轉讓股權的個稅稅率,這就扭曲了市場主體的投資意向。或者說,降低了個人通過合伙企業直接或間接投資的意向。這不符合經濟學者所倡導的稅收中性原則,也違背了合伙企業“稅收透明體”的原理。

事實上,從優化資源配置的角度來看,資金集聚后進行投資更具優勢、效率更高。而若個人通過合伙企業進行投資的稅率高於個人自行投資所得的稅率,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后一種投資方式增多,初始的個人分散型投資增多,不利於鼓勵創投基金產業的發展。

除此之外,此前稅收方式還存在“不公”問題。創投企業的一部分投資項目是“賺”的,一部分是“虧”的。究其背后的原因,按照此前合伙企業採用“先分后稅”的政策,由於創投企業與一般的企業有不同的生命周期,普遍是前幾年先盈利、后虧損。因此出現了尷尬的問題:前期“盈利”部分交了相應的稅收,后期“虧損”所得稅卻無法補償,這部分虧損就變成沉沒成本。

降輕稅負壓力

值得一提的是,創投稅收新政給了合伙制創投企業合伙人“二選一”繳稅的機會,降低了稅負壓力。具體而言,以年終獎政策作為類比:單一投資基金核算類似於年終獎部分單獨拎出來算個稅,年度整體核算則類似於年終獎和工資等綜合所得合計算個稅。

具體分析來看,此前合伙制創投合伙人個稅的計算方式如下:

小於3萬元的稅率是5%;

大於3萬元小於9萬元,稅率是10%;

大於9萬元小於30萬元,稅率是20%;

大於30萬元小於50萬元,稅率是30%;

大於50萬元,稅率是35%。

創投企業若投資情況不錯,大多數創投合伙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難達到50萬元,這就意味著超過部分需要按照35%的稅率來繳稅。大部分合伙制創投合伙人存在個稅偏高的問題。面對高稅負,甚至有人說“盲人掃大街——瞎忙了”。

如今,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可降低創投合伙人的稅負壓力。簡單舉個例子,假設一家創投基金以1000萬元投資B公司,退出時獲得5000萬元,取得4000萬元的轉讓收益。同時,這家公司投資1000萬元的C公司全虧掉了。另外還支付了房租、人工等成本1000萬元,年度所得為2000萬元。

按照出台的新政,如果選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用4000萬元股權轉讓收益減去1000萬元投資損失后的3000萬元乘以20%,即需要繳稅600萬元。而按照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方式,投資虧損得以彌補,剩下2000萬元扣除50萬元后乘以35%,需要繳稅高於600萬元。這表明兩種計稅方式的確存在著稅負上的差異,也給予創投企業更多的籌劃空間。

不容忽視的是,汪蔚青友情提醒創投企業的執行管理層,創投企業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需要在2019年3月1日前去主管稅務機關完成核算方式備案手續,才能愉快地享受稅收優惠新政。

此外,新政還規定,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后,3年內不能變更。

在王岳華看來,國家稅務總局將“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與合伙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取得的收入相區別,這代表稅務總局有了從所得定性上將合伙企業投資行為與生產經營行為進行區分的意識。

換言之,將有限合伙人投資基金取得的投資收益,無論該投資收益是通過財產轉讓還是分紅形式取得的,不視為生產經營所得,不並入合伙企業合伙人收入按5%-35%的稅率納稅,而是作為投資人的“利息、股息、紅利”、“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更能順應稅法原理以及國際上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潮流。

相比之前的計稅方式,創投稅收新政給了合伙制創投合伙人“二選一”繳稅的機會,有利於鼓勵創投企業投資,讓投資更為高效。

丁廳也告訴記者,稅收新政的出台對創投圈將產生正面影響。根據《通知》,稅收核算方式延續並明確了此前優惠政策,也增加了繳稅方式的靈活自主性。也就是說,不僅享受到分類所得稅項下的優惠稅率,還具有綜合所得稅制下的虧損彌補、費用抵扣的優勢。

安撫市場情緒

丁廳還表示,近日出台的創投稅收新政給創投合伙人吃下了定心丸,有助於安撫市場情緒,從而有利於緩解資本寒冬下“募資難”的困境。

回溯到2018年8月,關於創投基金LP(有限合伙人)個人所得稅將從地方政府給予的優惠稅率20%上調到35%,並且還要補繳過去多年稅收的傳聞,引發創投圈一片哀嚎。

當時,創投圈流行一個段子:一些機構動輒宣稱自己項目退出賺幾十、幾百倍,結果LP還沒相信,稅務局倒是相信了。段子是假的,恐懼是真的。

對此,丁廳深有體會。他說,2018年創投圈處於低谷期,該稅收傳聞讓創投人士陷入迷惘、惶恐的情緒波動之中。他向記者表示,好在2018年12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對創投稅收優惠政策定調。

丁廳坦言,創投稅收牽動人心,對於市場情緒影響很大。基金從設立到清算周期一般長達5年之久,因此建議政策能夠穩定,並嚴格執行積極落實。

針對社會關注的創投基金稅負變化問題,2018年9月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將保持地方已實施的創投基金稅收支持政策穩定,由有關部門結合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確保總體稅負不增的原則,抓緊完善進一步支持創投基金發展的稅收政策。

(責編:黃玲麗、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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