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12月28日電 據香港金管局28日消息,摩根大通香港(JPMorgan Hong Kong)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金管局對JPMorgan Hong Kong表示譴責並處以1250萬港元罰款。
香港金管局金融管理專員表示,JPMorgan Hong Kong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一是以識辨和處理不遵守《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2(5)條的電傳轉賬﹔二是未設立和維持有效措施履行《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3及5條下分別關於客戶盡職審查及持續監察業務關系的責任。香港金管局命令JPMorgan Hong Kong繳付1250萬港元罰款。
此外,香港金管局命令JPMorgan Hong Kong在金融管理專員將指明的日期或之前,採取金融管理專員將指明的方式向香港金管局呈交一份由獨立外聘顧問撰寫的報告,用以評估JPMorgan Hong Kong所採取的補救措施是否足以解決金管局所指出的違反及其他缺失,以及落實該等措施以解決金管局所指出的違反及其他缺失的成效。
香港金管局提到,調查發現,JPMorgan Hong Kong於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間,在數個主要管控范疇(包括客戶盡職審查、定期復核客戶盡職審查資料,以及電傳轉賬)存在缺失,以致違反《打擊洗錢條例》6項指明的條文。
金管局助理總裁朱立翹表示:“這個案涉及數個主要管控范疇的缺失,包括客戶盡職審查、定期復核客戶盡職審查資料,以及電傳轉賬等方面,主要由於管控措施失效,以致違反數條《打擊洗錢條例》下指明的條文。”
朱立翹指出,銀行必須設立有效措施,以履行其在《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責任。相關措施使銀行能在顧及其業務性質、規模及復雜程度的情況下,識別、了解及減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