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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民企須精准:救誰?怎麼救?

關浣非

2018年11月15日08:49  來源:人民網-中國經濟周刊

  

一段時間以來,民營企業經營困難成為經濟界熱議的話題,關於民營企業何去何從的討論也變得多起來。不可否認,中國或多或少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所有制親疏現象,民營企業隻能遵循市場機制生存發展,也就是說,民營企業一直在政策上和資源配置上處於相對劣勢地位。

  直到11月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發表重要講話一錘定音,這才使民營企業未來的發展有了明確方向,也使各方面開始重視並著手解決困擾民企發展的諸多問題。而其中最關鍵的當數民企面臨的“融資”難題及上市民企大股東股權質押問題。

  融資“大山”是如何造成的?

  融資難題被一些民營企業家形容為“三座大山”之一。導致當前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相當數量的官員自動與民企切割,以消除瓜田李下之嫌,明知民企遇到有這樣那樣的困難,但也不會主動從政策上形成解決方案,更有甚者採取一些極端的方法去處理民企合規或繳費等方面問題。一些企業家因牽涉腐敗被判刑,以及民營資本從一些領域退出,這被解讀和誤讀為民企活動空間要逐步受到限制。前一段時期的去杠杆間接導致民企融資成本上升,股市下跌更使一部分上市民企融資環境雪上添霜,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兩方面都遭遇了困境。

  其次,民企長期以來的生存環境與國企是有差異的,其生存發展完全是按市場邏輯演化,隻能依靠市場信用去獲得發展所需的生產要素,特別是資金。而掌握金融資源的絕大部分機構為國有企業,這些機構內部還未形成完善的適應市場機制及市場信用的資源配置理念及體系,所以在服務民企方面往往存在踟躕不前、縮手縮腳。一些民企過度冒險投機,也使自身遭遇了空前的生存危機,因此也容易讓人得出結論,民企本質上是高風險企業。(本文刊發於《中國經濟周刊》2018年第44期)

  對於民企融資難題,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非常明確的要求:“在嚴格防止違規舉債、嚴格防范國有資產流失前提下,幫助區域內產業龍頭、就業大戶、戰略新興行業等關鍵重點民營企業紓困。”“對有股權質押平倉風險的民營企業,有關方面和地方要抓緊研究採取特殊措施,幫助企業渡過難關,避免發生企業所有權轉移等問題。”

  毋庸諱言,解決民企長期存在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也許不是短期內就能見效的事,因為這涉及央行及商業銀行金融資源分配導向及分配體系的調整,也涉及到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風險偏好、考核導向、業務結構、服務結構的調整,需要從制度上、模式上做出系統性改善。

  不過,對目前遭遇困境的產業龍頭、就業大戶、戰略新興行業等關鍵重點民營企業及對有股權質押平倉風險的民營企業,有必要採取特別措施以解他們的燃眉之急,並滿足不發生國有資產流失和企業所有權轉移的要求。

  救助對象:不是民企的大股東,而是企業

  在黨和國家領導人指出民企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之際,有關部門對一部分資金困難的民企施以援手無需遲疑,不過,當務之急是要明確救助哪些民企以及如何救?

  應當看到,救助不是施舍,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不能挖到筐裡都是菜,同時,救助不是錦上添花,而是要解燃眉之急﹔救助不能不講商業條件,也不能造成資源浪費,更不能形成國有資產流失。此外,救助不能造成金融風險,也不能違背市場規律,更不能擴大過剩產能及庫存。

  為此,對發生資金困難的民企,要分清是外部環境改變所致,還是自身過度投機、經營不善造成,是短時間的問題還是趨勢性問題。同時要清楚,不是為了救民企的大股東,而是要救企業,使企業能在非常時期獲得正常經營所需的流動性。

  通過引進國企或金融機構資金,以解區域內產業龍頭、就業大戶、戰略新興行業等關鍵重點民營企業的燃眉之急,以及幫助一些民營企業緩解股權質押平倉風險,在操作層面並非難事,比較難把握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是如何在未來一定時期內,對民企原有股東的責任形成嚴格的約束,包括與政府及金融機構共同努力解決企業流動性緊張﹔不能發生“別人牽驢走、自己拔橛子”情況,更不能發生原有股東“拿錢走人”的現象。

  二是救助民企不能以寬鬆的條件去解決問題,反而應當是以嚴格的條件去化解危機﹔不注重風險管理的民企及其股東自身要承擔風險。救助對象起碼應是企業及其大股東一段時間以來無不良記錄。

  三是要進行不同資金救助方案的成本效率比較,包括直接融資方案和間接融資方案。如果是直接融資,需要明確是按企業淨資產數形成基礎救助方案,還是按企業盈利及成長性形成基礎救助方案。既然現在政府出面動員救助,那除了救助的主要對象,就需要有關方面對擬救助企業做出財務數據方面的基本要求,避免不同省市出現不同的救助標准,也避免出現2015年救市時的混亂局面。

  如果為了幫助一些民營企業緩解股權質押平倉風險,那更要搞清楚大股東抵押融資的資金去向,而且用途要正常,要有據可查﹔若按股價予以資金救助,對股價明顯已高於同類企業平均市盈率,或者過去一段時間有不正常的股價拉升情況的上市民企,無論是國企還是金融機構,參股融資必須依據嚴格的股價折扣條件,不給原股東套現的機會。因此,要對救助民企的資金投放事先做好是最優還是次優或是其他結果的效率評價,以避免渾水摸魚的情形出現。

  四是要有未來擇機退出的預案。國家層面救助經營困難的民企,並不是要改變其所有制性質,而是要幫助其渡過難關,所以,當受救助的民企恢復正常經營后,有關機構擇機退出也就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

  救助不能成為慣例

  此次救助民企實屬一種特殊的政策安排,這在未來應當越少越好,尤其不能成為慣例。避免今后出現企業賺了錢算自己的,遇到困難就得政府兜底的現象。否則,中國企業很難經受大風大浪的考驗。

  今后還要明確,融資難不能歸為金融風險,充其量也就是企業的流動性風險,這種風險若不是政府導向所致,就是企業自身的問題,與政府一毛錢關系都沒有。在此次的民企救助過程中,要注意國企和金融機構資金不能大量地擺放於流動性差、風險程度與價格變化直接挂鉤的資產領域,因為未來稍有差池,反倒會使政府和金融機構惹火上身。(本文刊發於《中國經濟周刊》2018年第44期)

  從本質上來說,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為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創造平等的要素市場才是科學發展的根本途徑。不僅要講國企“競爭中性”(編者注:從學術上講, “競爭中性”是指市場經濟國家把各種不同性質、不同類型的企業都一視同仁的技術方法)問題,也要講民企“競爭中性”問題。

  說到底,就是要剔除任何企業的身份溢價(status premium)。為了使民企股東對國家的未來充滿信心,還要進一步堅持公有產權和私有產權均神聖不可侵犯,從法律上保障民營企業及其負責人的合法權益。

  當前,從央行到各類金融機構都已開始對融資問題展開工作。央行已對資金不足的中小銀行提出了一定規模的再貸款安排,還對中小企業發債提出了支持計劃。其實,更緊迫的是,不同的金融機構按各自功能盡快形成有效率的業務體系和服務體系,在不同的金融機構和市場間形成分工合理、協同有效的資金供給服務體系。

  一段時間以后,應總結此次民企救助的經驗教訓,為未來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借鑒。

  (作者系某國有銀行香港分行副行長,曾在香港及內地創建多家產險、壽險公司並任董事長、總裁。)

(責編:黃玲麗、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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