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欄裡關貓”,郭樹清入主銀監會伊始,便公開劍指中國銀行業監管的極度惰弛。
據銀監會披露,僅2017年第一季度,銀監會系統作出行政處罰485件,罰沒金額合計1.9億元。2016年,63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被罰,罰沒入庫金額共2.7億元。
不到兩周時間,銀監會密集發布7大文件,整治“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提出防范“十大風險”。
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急速深化,金融產品加速更新,尤其是同業和理財業務結構和風險管理的巨變,監管出現真空地帶。有受訪學者認為,以此“郭氏改革”為起點,將拉開銀行業大監管時代的序幕。
嚴查同業存單
記者注意到,被中小銀行“越策越開心”的注水神器同業存單這回就被“盯梢”了。
3月29日,《關於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的通知》(下稱“46號文”)將“同業存單空轉”的不軌之圖明確拎了出來。
兩年前,搭乘銀監會試點擴容之風,各大銀行爭先切入超車道,於是,“付表外的本,賺表內的利”的同業存單發行量一度井噴。然而,似乎難以收缰的同業存單越來越偏離監管層“紓解中小銀行吸儲困頓”的初心,日漸滑入同業理財的幽徑。
記者採訪了解到,發行同業存單融入的資金轉手購買同業理財,而資金一旦從表內偷渡到表外,剩下的操作就不在監管層的視野裡了。大多以自營和委外的投資方式流入債市,加之急需擴表的銀行亦有心通過互相用對方的理財加自己的杠杆,以至於2015年后同業理財佔總理財規模的比重翻了4倍。
“46號文”明確提出,要求商業銀行應當自查“是否通過大量發行同業存單,甚至通過自發自購、同業存單互換等方式來進行同業理財投資、委外投資、債市投資,導致期限錯配,加劇流動性風險隱患﹔延長資金鏈條,使得資金空轉套利,脫實向虛”。
不光“存單”,整個附著在“同業”上的業務連同“理財”一道,都成了“46號文”中的高頻詞,“平安銀行的陰陽合同”“恆豐銀行代客理財資金滾入自營業務”“中國銀行授信搭售理財”等近年一系列理財亂象通通被精確制導。
亡羊補牢之嫌
然而,在銀行利潤下行、經濟復蘇乏力、實體回暖跡象不明的環境下,猝然收緊監管究竟是不是監管層痛下決心的斷腕之舉?
對此,江西財經大學應用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呂江林教授對《國際金融報》記者分析,“如此大力推進專項治理工程、強化監管是很有必要的。這種必要既基於包括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宏觀審慎監管的實施,也是出自促進銀行業輸血實體、服務實體的需要。”
不過,呂江林認為,採取如此嚴厲的整治舉措,不是特別符合時宜,大有亡羊補牢之嫌。如果這方猛劑早幾年開出,那麼各銀行違規套利的禍心就不至於病入膏肓,更不至於有如今的泛濫之象,現在下藥於是顯得積重難返。況且,當時銀行業如日中天,還在“不好意思”的撈錢階段,如果適時防患未然,則動刀后必然帶來的短期收益滑坡對於家底殷厚的銀行業具有較強的承受力。五年前營收和淨利動輒幾十點增速的五大行如今通通回到個位,甚至開倒車,此時再加一道緊箍,前景未卜。
“目前商業銀行財源仍依托於信貸產品及其搭配銷售其他套餐,而這些產品的創收能力又與實體經濟的枯榮唇齒相依。然而近期調研顯示,實體企業依舊輾轉掙扎,75%至80%的經營績效普遍下探甚至虧損。”暨南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蔣海教授對《國際金融報》記者指出,監管和績效存在一個駝峰狀的關系,一定可行域內,加強監管有助收束系統性風險,維系銀行長遠發展,超過限度無疑帶來負向因素。所以,此時疾風暴雨般地出台監管新規,在銀行業務創新和盈利空間拓展等市場性問題的權衡上有待商榷。
借鑒國際經驗
“最核心的問題還是立法問題。”蔣海明確點出。
中國銀行業監管制度尤其是立法工作長期進展不大,而且法條多為原則性和指導性的,缺乏業務性和操作性的,規則失調、陳舊、執行力度低,通通為學界長期詬病。
呂江林直言,面對本輪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中國銀行業巍然不動,銀監會功不可沒。但仍存在監管不力之處。對此,呂江林歸結為兩點:一是金融創新與加強監管之間的關系難處理﹔二是在整個社會法治氣候稀薄,“法不責眾”心態成風的大環境下,銀監會的嚴格監管工作必然遭遇重重阻力。
蔣海認為,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亟需從貓鼠關系向激勵相容的雙贏過渡,讓銀行把風險控制從“必修課”的被迫之舉轉為融入血脈的自覺之計。
那麼,相較於西方,我們有哪些短板需要補足?
“分業監管現狀和混業經營大勢的抵牾是基本的。”蔣海談到,同時入座對方董事會的險企、銀行和券商比比皆是:人保集團是興業銀行的第二大股東,廣發銀行的股票四成歸中國人壽、兩成歸中信信托等,而拔地而起的金融控股集團本身也是混業經營的產子。但是,“一行三會”四龍治水的監管模式撒給市場一張疏網。“當前迫切需要統一監管口徑,政出一門”。
在監管手段上,蔣海稱,“宏觀審慎管理”的徹底實施依然任重道遠,相當一部分還停留在“合規性監管”上,隻要字面上不跟國家大政方針唱反調,監管層對於接下來的實務操作和風險控制基本都成甩手掌櫃。
“監管績效之所以不顯著,固然有認識缺位、立法滯后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執法不嚴導致銀行業有法不依。因此,監管層必須要在這方面予以大力加強,不能把歷次整治看成一陣風或者一項宣傳運動。”呂江林稱。
呂江林還建議,給銀行業一個合理的整改過渡期。“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后,奧巴馬政府為防范系統性風險,推行旨在禁止銀行利用參加聯邦存款保險的存款進行自營交易、投資對沖基金或者私募基金的‘沃爾克規則’時,美聯儲與美國其他四家金融監管機構發表聯合聲明,給予銀行業兩年適應期以逐步滿足‘沃爾克規則’的監管要求。這一經驗值得借鑒”。
另外,雖有《央行法》、《商行法》、《銀監法》鼎立三足作為監管方的直接法律依據,也有諸如《票據法》、《擔保法》、《信托法》,及《公司法》、《合同法》、《物權法》的零星條款等作為必要支撐,還不乏各級政府、各級央行及銀監機構隔三差五打的監管補丁,但對於上躥下跳、左右逢源的中資銀行,現行監管體制在法條上略顯粗獷。
僅征信業務一塊,截至去年,以《公平信用報告法》為表征的美國信用管理法律框架內就有十七部成文法,對包括授信方、消費者乃至評分、催賬、再投資等中間和事后環節的整個征信主體的權責進行規范和指導,而我國征信業立法歷時十余年,隻落地過一項條例。業內人士稱,加快立法進程、培養市場主體法治精神,讓銀行業既有貓的靈動又有牛的本分,不失為杜絕“牛欄關貓”的必由之路。

掃碼關注“人民創投”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