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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營銷套路深維權難:集贊兌現難 虛假宣傳多

董璐

2017年02月24日09:27  來源:經濟參考報

  看到朋友轉發的微信集贊活動,動動手指幫忙轉發集贊,然而最后卻發現根本沒有所謂的禮品相贈﹔朋友圈裡有人天天發產品圖片,推薦所謂的高品質商品﹔微信公眾號廣告吹得天花亂墜……不少人都有過這樣的經歷,對此早已見慣不怪,實在煩了就拉黑、取消關注。事實上,微信上這些常見“套路”已經違法違規,理應受到處罰。

  在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近日發布的2016年度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典型案例中,利用微信實施合同欺詐行為、微信公眾號進行虛假宣傳等均上榜。與此同時,針對微信購物的種種亂象,內蒙古消協提醒消費者,微信商家資質良莠不齊,其作為社交平台衍生出的商家經營活動具有私密性特點,相關部門監管難、查處難、取証難、執法難,一旦出現糾紛極易陷入維權困境,消費者需更加謹慎。

  集贊不兌現屬合同欺詐

  朋友圈發廣告當標明

  內蒙古某貿易服務公司發布微信集贊活動,稱集夠不同數量的“贊”可有不同的禮品兌換。活動結束后,工商部門陸續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商家未履行禮品兌換承諾。經查,該公司發布微信集贊活動情況屬實,但對符合禮品兌換條件的部分消費者以“一個月后兌換”、“貨到兌換”、“禮品已兌換完”等各種理由拒絕履行承諾。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工商局工作人員認為,該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六項規定,屬於合同欺詐行為並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16年10月20日,巴彥淖爾市烏拉特中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互聯網廣告發布情況進行日常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陳某涉嫌利用微信朋友圈發布其經營的產品廣告,在廣告中未顯著標明“廣告”字樣,不具有可識別性。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的規定,烏拉特中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該違法廣告、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網監處工作人員魏文杰認為,微信本身是一個社交平台,具有傳播快的特點,但有時很難界定一種行為到底是經營行為還是社交活動。商家發布廣告按照規定應有顯著標識,讓消費者知道是商家在做廣告,而不是誤以為的其他行為。

  微信廣告缺乏審核

  虛假宣傳屢見不鮮

  內蒙古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通過其認証微信公眾號宣稱,該公司隸屬於山西某汽車集團,是中國北方地區最大的高端品牌汽車經銷集團之一。經調查,該公司與山西某汽車公司無隸屬關系,山西某公司也並非集團公司。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工作人員認為,當事人為了提升自己公司形象,增加公司知名度,虛構企業信息,夸大企業的經營能力和經營規模,宣傳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商家廣告宣傳是微信在其作為交流工具這一主要功能基礎上的一種衍生物,”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投訴監督部主任樊福龍表示,電視台、報紙、網站等發布的廣告都有一定的審核機制,信息來源相對更加真實可靠,而微信廣告缺乏這一審核機制,廣告質量良莠不齊,虛假夸大、欺詐消費者的情況屢見不鮮。

  樊福龍說,微信廣告具有點對點宣傳的特點,私密性較高,而受監管手段限制,對其缺乏有效的監管,建議消費者多加比對,對微信廣告持更加謹慎的態度。

  微信購物維權難

  監管存六大難點

  微信購物收到的實物與微信圖片不符﹔付款后被刪除好友,再也無法聯系賣家﹔微信上購買的商品真假難辨,難以退換貨﹔發貨后收到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時,微信商家拒絕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近兩年消費者微信購物導致財物兩失的情況並不少見。

  受訪專家表示,微信商家和消費者是直接面對面的關系,他們能夠更加精准地了解消費者需求,其便捷性也提升了消費者購物體驗,近年來發展較快。但同時,由於微信購物仍屬新興業態,沒有明確的政策法規對其進行規范,其本身具備的社交屬性也使得違法行為更加隱蔽,監管起來問題較多。

  首先,微商真實身份和所在地區無法判定,且大多沒有實體店或固定的經營場所,也沒有注冊的網店,相關部門落地查處難﹔其次,傳統市場有明確的管轄權,但微信商家打破了地域限制,監管部門管轄權難以確定﹔第三,微信交易局限在一個封閉的朋友圈內,交易內外為封閉狀態,無法像傳統實體的商鋪一樣定期檢查﹔第四,微信購物是商業活動還是朋友社交活動難以分辨,活動性質界定難﹔第五,手機屬私人物品,取証、存証難﹔第六,目前針對微信購物如何處置沒有明文規定,隻能靠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來判斷。

  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網監處工作人員魏文杰說,目前,和微信有關的案件仍多按照傳統法規進行查處,如《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且一案一查較多,如果消費者不投訴,相關案件就無法被發現。而微信本身作為一種社交活動,執法強制介入是否合適還需進一步探討。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投訴監督部主任樊福龍建議,消費者應盡量在通過國家認可的、具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保障的網站或實體店購物,如非必要盡量不要選擇微信購物。一是微信商家門檻低,銷售方資質、商品質量參差不齊,消費者權益受損后有時無法找到商家,權益難保障﹔二是微信購物多沒有第三方資金托管平台,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和購物維權缺乏保障。

  專家表示,可從國家層面針對微信公眾號、微信個人進行商業活動推行實名認証,以便從根本上解決經營主體身份確認和管轄權的問題。專家建議,消費者微信購物應更加謹慎,最好選擇有實體店的微信商家﹔微信購物前要了解商品的基本信息﹔通過陌生的微信商家購買商品要選擇第三方交易平台進行支付﹔索取購物憑証,並保留好聊天記錄、匯款或轉賬憑據等証據。此外,還要注意保護個人信息,防止個人信息被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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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陳鍵、賴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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