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曾流傳一個說法:“保險屬於個人財產,如將來發生經濟糾紛、您欠債了,就算是離婚,這筆錢也還是您的!” 對此,有保險理賠專家表示,這句話理解有誤,實際情況是理財分紅類的保險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是可以進行分割的。
受王寶強離婚糾紛的熱點事件影響,婚后財產如何分割再次引發熱議。保險業內曾流傳一個說法:“保險屬於個人財產,如將來發生經濟糾紛、您欠債了,就算是離婚,這筆錢也還是您的!” 昨日,有保險理賠專家表示,這句話理解有誤,實際情況是理財分紅類的保險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是可以通過退保后對現金價值部分進行分割的﹔人壽保險也是同樣的情況。唯獨人身傷害或疾病獲得保險賠償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釋疑
婚后購買的保單算不算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除非有特殊約定公証,否則工資收入、投資收益、公積金、養老金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保單,若離婚時,保單仍在繳費續保期,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保單現金價值應為夫妻雙方共有,可以分割。保單現金價值等於投保人已繳納的保費,在扣除保險公司的佣金和保險保障成本后剩余的費用。
北京青年報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很多保險公司都有內部流程,一旦客戶離婚,需要配合做好投保人變更的工作。有一種情況是例外的, 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因人身傷害或疾病獲得保險賠償,保險金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無需分割。
提醒
投保受益人會影響保單分割
保險理賠人士表示,購買和人身相關的壽險,這時候合同中的財產利益明確由受益人享有。即如果一方給自己買保險,受益人是自己或者父母,這時候財產不分割﹔如果一方為父母購買保險,受益人為自己,財產一樣不被分割。
投保人和受益人角色為夫妻雙方,即一方買保險受益人為另一方,這個時候保單按照現金價值進行分割。如果是儲蓄性質或者分紅性質的保險,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內為子女投保人身保險,離婚時夫妻之間不存在補償問題,隻需要將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變更為撫養方,如果不能變更,對退保后的費用進行分割。
專家
離婚退保分財產並不明智
信誠人壽資深業務經理楊紅立告訴北青報記者,以她20多年保險顧問和理賠的經驗,經歷過多次客戶離婚后需分割保單財產的情況。她說,對離婚后各類保險怎麼分割處理,我國並沒有明文的法律規定,有的法院判例也不一致。
“很多人離婚時都是撕破了臉,要求退保對現金價值進行分割的較多”,楊紅立說,“其實這是很不理性的做法”。通常中國大陸的人壽保險期交保費的保單,20年才能達到退保不損失本金,而香港地區的保險很多前2年的現金價值是零,即便投保100萬元,退保也一分錢沒有。這種情況下,最好的方案是夫妻一方將保費的一半付給對方,令保單繼續持有生效。
楊紅立還提醒說,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資為其購買的保單,如明確是父母贈予單獨所有,離婚時無需分割。夫妻為子女購買的保單也無需分割。因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應視為對子女的贈予,保單歸屬於子女。離婚后,由誰為子女支付保費的問題,夫妻雙方可進行協商,並將投保人變更為願意支付方。
例如,父母為兒子投保,被保險人是兒子,受益人是兒子和父母,那麼這份保險在兒子離婚時是無需分割的。將來父母可將受益人變更為孫子或孫女,可以達到財富的傳承目的。受益人變更隻能在夫妻、祖父母、孫輩等直系親屬之間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