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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深化改革打出“组合拳” 完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

2017年12月27日08:19  来源:中国经济网

  交易制度改革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旨在完善新三板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为持续改善市场流动性奠定基础

  新的信息披露细则从2017年年报披露开始执行,初步预测不会出现创新层大规模扩容的情况

  12月22日,在即将迎来揭牌运营5周年之际,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新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副教授张永冀认为,这是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深化新三板改革迈出了更为关键的步伐。

  2016年分层管理试行办法分别从营利性、成长性和市场认可度等3个方面设置了三套差异化的创新层标准,将市场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经过前期两次市场层级调整,目前共有1354家创新层公司,其在资产规模、经营业绩等方面总体上优于基础层公司,初步实现了优质企业集聚,分层分类管理理念得到市场各方认同。

  不过,全国股转公司总经理李明坦言,2016年分层管理办法确定的分层标准还存在优化调整的空间。如创新层准入标准一盈利要求偏高,导致一批优质挂牌公司无缘创新层;标准二营收规模要求偏低,导致一批财务稳定性偏弱、经营风险较高的公司进入创新层;共同准入标准缺少对股东人数等指标的要求,导致创新层公司的公众化水平参差不齐。此次分层制度的修改完善,总体思路是在保持现有市场分层基本架构、基本逻辑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创新层的部分准入和维持标准,促进更多优质企业向创新层聚集,提高创新层公司的公众化水平,为后续改革措施的推出奠定基础。

  具体来看,一是在差异化准入标准中,调减净利润标准,提高营业收入标准,新增竞价市值标准;二是在共同准入标准中增加“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50人”的要求;三是着眼于提高创新层公司稳定性,防止“大进大出”,将维持标准改为以合法合规和基本财务要求为主。

  与分层制度的完善相配套,此次一并推出了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交易制度改革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旨在解决现行协议转让方式定价不公允、市场不认可、监管难度大等问题,完善新三板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为持续改善市场流动性奠定基础,主要包括引入集合竞价、优化协议转让、巩固做市转让等具体措施。一是引入集合竞价,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盘中交易方式统一调整为集合竞价,盘中时段的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与做市转让两种,供挂牌企业自主选择。与市场分层配套,对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实施差异化的撮合频次,基础层采取每日收盘时段1次集合竞价,创新层采取每小时撮合1次的集合竞价,每天共5次。二是优化协议转让。为满足市场参与人合理的协议转让需求,此次交易制度改革提供了盘后协议转让与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符合一定数量、金额及相应价格限制的协议转让,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在盘中申报、盘后成交;对于收购、对赌履约、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转让等合理的特殊转让需求,可以在线下通过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予以满足。三是巩固做市转让,并予以适当调整完善。继续坚持并鼓励做市转让,在完善做市转让收盘价形成机制的同时,协议转让方式一并适用于做市转让的挂牌股票。

  对于三个文件实施的时间点,李明表示,新的交易制度将于2018年1月15日新系统上线后实施,新的分层制度实施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新的信息披露细则从2017年年报披露开始执行,初步预测不会出现创新层大规模扩容的情况。

  “配合集合竞价和盘后协议转让制度,新三板将采取盘中实时监控,对可能存在的大额报撤单、对倒拉抬行为实行监控,对其他行为如挂牌公司关联人参与股票行为重点监控,通过工作流程,对市场实施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全国股转公司副总经理隋强表示。

(责编:黄盛、陈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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