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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洪磊:合伙型母基金更利保护早期项目投资人

2017年11月21日21:22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成都11月21日电 (吕永奇)11月21日,在于成都举办的2017中国母基金百人论坛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针对目前国内母基金治理问题表示,国内部分母基金在治理上目前还存在缺陷,从组织形式看,母基金更适宜采用合伙型组织形式。

洪磊指出,母基金相关治理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母基金自身的治理;二是母基金参与被投基金后被投基金的治理。而母基金能否形成有效的治理取决于两个基本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一是基金的受托责任能否得到保障;二是基金的三种组织形态是否得到恰当使用。

从基金的受托责任看,如果是契约型基金,一般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承担受托责任。如果是公司型基金,应当由基金的董事会承担受托责任。如果是合伙型基金,应当由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受托责任,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是否能够达到通过利益绑定促进管理人勤勉尽责的立法目的,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从基金的组织形式看,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各有其治理上的优势。契约型基金基金治理的关键是约束管理人勤勉尽责,优势是设立成本低、运作灵活、决策效率高。合伙型基金基金治理的关键是落实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和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优势是对普通合伙人的激励程度更高,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一致性更强。公司型基金具有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权责清晰、内控制度完善的特征,其优势是可以通过显性举债适度扩大基金规模,扩展社会资本参与方式。

洪磊认为,合伙型基金一般而言更适合从事风险高、周期长的投早投小活动,通过责任和风险、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设计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长期利益绑定在一起,更有利于发挥普通合伙人的专业价值。

但是在现实中,国内母基金通常是政府资金、产业资金、社会资金多元竞合的结果,各方对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风险与回报、在基金中的权利与义务有不同理解和要求,进而影响到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和内部治理的有效性。

(责编:陈键、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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