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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式的“同行相轻”面临“紧箍咒”?

董柳

2017年08月29日08:29  来源:羊城晚报

小猿搜题与百度作业帮“互掐”,爱奇艺诉乐视不正当竞争……一系列的同行“互撕”拷问着网上竞争的法律边界。可喜的是,当下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拟首次增设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

互联网式的“同行相轻”面临“紧箍咒”?

近来的互联网江湖,唇枪舌剑、刀光剑影。

8月中旬,在线教育平台小猿搜题与百度作业帮的“互掐”吸睛不少。因学习软件内容被指涉黄,小猿搜题回应称此系百度作业帮员工故意栽赃,并策划传播,为此已上报公安机关;百度作业帮则称此系“无端攻击和诬告”。

在此前后,金山毒霸篡改2345网址主页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被判赔300余万元、美团网因涉不正当竞争被罚没52.6万元、“凤凰新闻”诉“今日头条”不正当竞争及爱奇艺诉乐视不正当竞争两案先后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

互联网江湖中“同行相轻”式的恶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考验人性的同时,也拷问着竞争的法律边界。

涉网竞争

互联网涉嫌恶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纠纷和案件最近此起彼伏

“这是我见到的史上最肮脏的攻击陷害行为,简直是触目惊心,而且还发生在教育行业。”小猿搜题副总裁李鑫14日在媒体沟通会上义正词严地说。

据小猿搜题方面表示,百度作业帮员工通过技术藏匿手段,先到小猿搜题APP中“小猿日报”栏目的评论跟帖区发布数条涉黄的跟帖,然后截屏并制作视频,委托公关公司4小时之后,通过微博相关营销号发布“小猿搜题上有××信息”等内容,并在此后两三天时间一直推动传播。小猿搜题通过查询IP地址后发现,有5个IP地址为百度作业帮办公所在地使用的IP地址。“这意味着那些涉黄内容,为作业帮办公室的设备所发布”。

不过,百度作业帮方面回应说,这是“无端攻击和诬告”,有关人员还称,已进行证据保全并将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这两家企业是当前国内在线教育领域的重要企业,此番“开撕”,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与其互为竞争对手不无关系。

几乎同时,互联网另一个场域里,一宗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现象也浮出。

8月22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官网公布了2017浙江“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美团网”不正当竞争案入列。

该案中,美团网为金华地区市场占有量最大的网络食品经营平台,其利用优势地位,以“合作承诺书”的方式,要求入网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入网商户只与其独家经营,将享有服务费价格优惠,收取标准为2%。如商户违反约定,同时与其他“经营相同或近似业务的服务平台”开展合作经营,美团网则将收费标准调高至6%。同时,其以不提供美团外卖服务、不签协议等方式迫使商家签署外卖服务合同中选择“只与美团外卖进行外卖在线平台合作”这一补充约定。

2016年下半年,美团网为推广线上业务,在知道自己的签约商户同时与其他同类在线外卖平台合作后,强制关停商户在美团外卖上的网店,停止美团外卖商家客户端账户使用,迫使商户关闭其他外卖平台上的网店后才能允许商户重新登入美团外卖平台。

“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阻碍、胁迫他人与竞争对手发生正常交易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美团网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合计罚没52.6万元。

不光如此,最近,互联网江湖中的“刀光剑影”还有:金山毒霸篡改2345网址主页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被判赔300余万元案、爱奇艺诉乐视不正当竞争案、乐视浏览器有意更改UA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法律缺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时没有涉及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伴随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呈爆发趋势。诱导或恶意卸载软件、阻碍软件安装运行、搜索排名、间接商业诋毁等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此起彼伏。

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统计,2012年至2017年5月的五年间,该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仅2016年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8000余件,其中不正当竞争案件 259件。在这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涉及网络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又占到三分之二的比重。另据统计,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占全国不正当竞争案件的7%左右。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法官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发生环境、行为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使得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类型与传统不正当竞争纠纷类型存在差异。目前,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线下业务扩展到线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从事竞争法研究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受访时介绍,1993年通过并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刚确立时出现的,市场经济中许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中没有体现,该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没有涉及。“虽然,一些部门规章先后出台试图规范,但现在看来,由于层级相对较低,现实中无法根本解决互联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乔新生说,最典型的例子是,一些互联网经营企业通过所谓的“第三方评价体系”进行评价,结果出现了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一些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所谓的推送谋取商业利益,这类行为究竟应该由广告法“管辖”,还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学术界有争议,执法实践中存在分歧。

重修边界

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拟首次增设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法官指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也存在难点。

表现之一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的适用上存在难点:一是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类型化条款的适用边界模糊——例如,经营者在宣传活动中非法使用他人商业标识,该认定为虚假宣传,还是仿冒;经营者将他人商品的劣势与自己商品的优势进行不实比较,该认定为虚假宣传还是商业诋毁等。二是不同类型化条款的构成要件存在交叉重叠情况。三是安全软件的提示与商业诋毁之间的边界如何把握,经营者产品发布的警告性声明,属于正当权益范围内的行为,还是对其他经营者构成商业诋毁,存在模糊之处,典型案例如搜狗公司起诉奇虎公司关于360安全卫士发布搜狗浏览器存在安全漏洞等文章、视频引发商业诋毁纠纷。

由于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关于互联网竞争的规定,有的互联网企业甚至质疑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适用于互联网领域。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10年来,至少有400多个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因为没有分则条款,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学界对此颇多争议。

一些法学学者表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大幅提高,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广泛、深刻的变化,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法律空白点多、条款缺失、行政执法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过弱等问题,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可喜的是,当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正进入施行近24年来的首次修订进程中。

据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首次增设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等行为将被纳入规制范围。

在乔新生看来,草案新增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在可操作性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还要考虑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衔接的问题,他认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接下来修订该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责编:李威、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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