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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侨兴事件伤害金融信用链

盘和林

2017年01月03日09:06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发展互联网金融需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出发,进一步强化金融信用链上的各方责任,并形成闭环,才能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备受关注的侨兴债事件取得重要进展。2016年12月28日下午,招财宝发布公告,宣布侨兴债第一、二期预付赔款陆续到账,招财宝已于第一时间协调相关方安排资金发放。相应投资人的利益均已获得保障。

侨兴私募债自12月20日逾期事件发生后,剧情一波三折,浙商财险和广发银行更是因为“真假保函”而掐架。如今,总算由浙商财险率先承担责任而出现好的转机,广大投资者利益得以保障。

笔者认为,其实债务违约并不可怕,此次“侨兴私募债逾期”事件提示监管部门,发展互联网金融需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出发,进一步强化金融信用链上的各方责任,并形成闭环,才能促进包括互金在内的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理说,债券市场都有一定违约率,违约事件也时常发生,侨兴事件为何会引发轩然大波呢?主要是因为相关方在一系列履责链条上的失信行为,都涉及到我国信用体系的完善,否则必将在未来对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产生更多伤害。事件初期,浙商财险和广发银行相互为“萝卜章”等事件掐架,作为第一法定义务人和第一担保人,侨兴集团(债务人)及吴瑞林至今没有表态承担起自己的法定义务,一度引发投资者担忧。

互联网金融对我国经济发展、民众普惠性理财投资等重大意义自不必赘言,由于其有别于传统金融,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因此互金比传统金融更加依赖信用体系。再由于其“去中心化”(例如不再由银行主导)特征,有了互金平台、增信机构、被投资人(或债务人)等链条。因而,任何单独一方出现信用问题都会有可能影响到投资者利益,这也是金融业的共性问题。

互金平台招财宝在发布侨兴债信息的时候,所幸将增信管理扎得十分严密,严格设置了“三重保障”(吴瑞林无限责任担保、浙商财险“绝对免责赔付”、广发银行的履约保证函)。客观地说,投资者利益得以维护就是因为招财宝与浙商财险签订了强势保护投资者的条款。但这也是小型互金平台难以做到的,也难以持续。

按照互联网金融规定,互金平台不能提供增信服务,因而,“增信机构”如浙商财险保证保险、广发银行反担保进入互金的利益相关方。事件初期,浙商财险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模糊态度,以及至今尚未水落石出的“萝卜章”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投资者利益保障的不确定性。现今,浙商财险主动履约预赔付,投资者利益得以保障。但浙商财险对侨兴及吴瑞林、广发银行的反担保权益一定要维护,否则就不会有“增信机构”再敢踏足互金的保证保险业务。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侨兴集团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瑞林才是“侨兴债”的第一义务人和第一保证人。其向浙商财险、广发银行缴纳相关保费,只是向保险人获取信用资格的一种担保费用,履约的全部义务还是由义务人自己承担,并没有发生义务转移,相关风险仍由义务人承担。然而,侨兴集团及吴瑞林至今都未承担相关义务。

从目前看,如果“假保函”成立,侨兴及吴瑞林难脱干系,近期有报道称吴瑞林被警方控制。此外,不动产质押也存在不确定性。假如债务人这个“信用链”最关键一环缺失的话,虽然投资者利益因为强势合同得以保障,但浙商财险及广发银行的利益无法保障,这个“信用链”就无法形成闭环,也就无法良性循环下去。

我们应该看到,互联网金融经过多年发展,自身的“信用链”已经相对完善,但仍然有一些细节需要监管部门强化。金融业这条“信用链”是共性问题,是我国金融业亟需供给的“公共品”,更是国家金融基础。从更大的范围来说,“侨兴事件”某种意义也是国家金融信用链、社会信用建设的折射,亟需从金融甚至更广的社会层面加以考量。

(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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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键、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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