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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个税扣除的最大公约数

张锐

2016年12月05日08:33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的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生活成本明显高于欠发达地区,全国‘一刀切’的同一税率有失公允。”

正在加速推进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仅涉及到个税起征点(免征额)、税收级距、税收档次的调整等常规性内容,更牵涉税前扣除这一突破性难题。对于我国税制而言,增加个税扣除尤其是专项扣除还是一个全新的税改动作,并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税基以及纳税数额。

目前我国实行的分类税制,即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大类,对其分别按不同税率与级距进行课税。这种征管模式虽然具有利于税源扣缴、征收管理简便、减少税收流失等优点,但仅关注了相同收入的统一征税率,而并没有考虑相同收入纳税人迥然不同的家庭支出与负担状况,结果造成的是税收负担不平等,并有悖于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另外,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的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生活成本明显高于欠发达地区,全国“一刀切”的相同收入同一税率显然有失公允。

个税扣除的前提是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征管体制,主张纳税人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自我如实申报实际收入与家庭负担,这有利于培养和强化纳税人自主纳税的积极性,以及诚实守信的公民精神。重要的是,受益于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基本上都是消费弹性较大的工薪阶层与中产阶级,这部分人缴税负担的减轻将进一步刺激消费,从而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性动能。

纵观全球,税前扣除几乎是一种国际惯例。以实行综合课税制的美国为例,税前扣除分为标准扣除与分项扣除。标准扣除就是不同纳税主体的不同扣除额,取决于纳税人的申报身份,如已婚联合申报与已婚单独申报的标准就不一样。在此基础上,纳税人还享有分项扣除,即纳税人的可扣除额若超过标准扣除额时,可以进行分项扣除。具体扣除额每年随通胀率而不断调整。

国外的个税税前扣除具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除了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生计扣除外,保障性支出也都纳入扣除之中,而且项目扣除的设置非常详细;二是扣除充分考虑了物价指数的变化,确保税前扣除的通货膨胀指数化;三是一些突发性或者公益性项目支出与损失也纳入扣除行列,即在标准扣除、分项扣除之外允许特别费用进入税前扣税之中。

参考国际经验,无论是标准扣除,还是专项扣除,抑或是特殊扣除,我国都应当设立非常明晰而周全的项目,特别是在专项扣除方面,在充分考虑纳税人家庭基本生计所需的同时,更须对国家重大政策形成及时地跟进与反映。因此,除了目前热议的家庭抚养、赡养费用、大额教育和医疗支出、首套房贷利息、社保补充保险等均可实施专项扣除外,对新生“二孩”的相关费用也可予以必要的税前扣除;同时,基于老年人愈来愈高年化的特征,可以考虑一定年龄后的个税进行特殊扣除。此外,对于慈善捐赠、科技创新盈利、灾难损失等,均可纳入非正常状态个税扣除之列。在明确专项扣除项目的同时,税前扣除应当制定一定比率的地区浮动机制,最大程度减少地区间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与生活成本的差异。另外,个税扣除额应与居民收入变化、通胀等因素相联系,以切实减轻纳税人的压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个税税前扣除是一项惠民性的创新政策,但公众不应出现一些误解性与歧义性的预期。比如首套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抵税,不少人理解成贷款利息的全部可进行扣除,其实并非如此,而只是按照利息额度根据相应的税率进行扣除,如贷款利息1000元,按个税税率3%计算,只能抵扣30元。同样,并不是高档首套房的购买者就可享受更多的个税抵扣,包括专项扣除的所有项目,都存在明确的抵扣上限。

目前来看,在财政增量收入受到极大约束的背景下,个税扣除也只能遵循循序渐进的改革步伐。同时,在实施综合与分类征管、家庭与个人纳税申报相并行的体制下,税务机关的信息管理、人力资源以及事后惩处成本都将上升。正是如此,个税扣除需要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管成本与动态收益之间寻求最大的公约数。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

(责编:陈键、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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