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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须提高“攫取成本”

盘和林

2016年12月05日08:33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最有效的产权保护是提高非法侵犯产权者的‘攫取成本’,从源头上减少侵犯产权的行为。”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中央针对产权保护首次出台顶层设计,《意见》聚焦长期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物权、债权、股权以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的保护,为八大产权问题明确了方向,力度空前,切中时弊,为稳定社会预期、深化改革提供了“定心丸”的重要作用。

笔者认为,清晰的产权界定、建立排他性产权保护制度等固然是产权保护的基本前提,但预防侵犯产权行为发生,远比惩戒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更能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总体福利,因而最有效的产权保护是提高非法侵犯产权者的“攫取成本”,从源头上减少侵犯产权的行为。尤其是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食利集团”的非法寻租腐败行为,更是需要加大司法惩戒力度,才能遏制非法伸向产权的“掠夺之手”。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一切决策行为都会围绕“成本—收益”进行决策。产权保护也是如此,如果侵权成本过低,收益高,那么将激励侵权者的行为,同时也会提高司法成本等社会成本。如果维权成本过高,收益太低,那么就会发生产权的“租值消散”现象,即当收益权和控制权无法正常行使、可以被他人支配或控制的时候,那么这部分收益权或控制权将进入公共领域,导致价值丧失。在西方国家,人民将带刺的铁丝的发明视为“世界上第七大发明”,因为自从有了带刺的铁丝之后,小偷付出的盗窃成本大大提高,从而许多私有财产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法律保护就是现代经济社会中保护产权的“带刺铁丝”,通常被认为是维护产权的一个好办法——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会对侵犯私有产权的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惩罚。但现实生活中产权制度的司法保护远比教科书讲的复杂得多。简而言之,如果使用法律等维权的费用过高,或是维权后的收益太低,很多被侵占的私有产权将被放弃,则有可能成为“共有产权”,或由他人低成本甚至是无成本地任意攫取。反之,侵权产权的行为能带来高收益、低成本,也必将激励侵犯行为。《意见》中“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一个典型,常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例如,目前网络转载文章不署名、不支付报酬等侵权行为广泛存在,但如果打官司的话,即使赢了官司,也只能赔偿几十元最多几百元,连打官司的费用都不够。由于被侵权者的忍气吞声,侵权者则更加肆无忌惮。

边界不清晰或者维权成本过高是产权不完全的一个最为重要原因。《意见》中的八大产权保护问题,例如,非公有产权同等保护、企业家原罪、违法处置涉案财产、“新官不理旧账”、强征强拆、国资“蛀虫”等,都或多或少因为法律制度规定不清晰、执法司法不够规范、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公权力有“漏洞”可钻,甚至因为相互包庇、重责轻罚,相关责任人往往得不到有效惩戒,或收益远大于所付出的代价(成本),从而助长了侵犯产权行为的发生。此次《意见》注重“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严格保护、流转顺畅”原则,就是立足提高“攫取成本”,降低维权成本,使得产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其实,提高“攫取成本”不仅仅局限于加大对侵犯产权者的惩戒力度,同时提高被侵权人的收益成本,例如加大赔偿额度、司法有效执行等,也是一种更有效提高“攫取成本”的途径。因为司法保护等保护产权的行为都要付出不菲的维权成本,再低也不可能为零,都会给维权人带来损失,只有这种损失能够得到很好的补偿,才能激发被侵权人的维权积极性,这种“积极性”将直接提高违法者被惩戒的概率。

《黄帝内经》告诉我们:“上工治未病,不治已病,此之谓也”。“治未病”即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疾病的发生、发展。产权制度保护的“治未病”,当然就是围绕产权保护的“成本—收益”预期来“对症下药”。(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责编:陈键、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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