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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嘱咐投资者:别做大股东“接盘侠”

维福特

2016年11月03日08:43  来源:中国经济网

11月1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投资者权利义务问答》,引导投资者认清自身权利义务。自今年年初以来,股转曾多次发力对投资者进行教育,前后共举办六期投教基地开放日活动。今年9月,股转更是连续发文两篇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拒绝垫资开户,警惕投资骗局。

本次问答围绕投资者知情权、提案权、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7项投资者权利进行解释,并强调了投资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符合市场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买者自负”、及时报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问答指出,投资者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查询到所有挂牌公司的依法应披露的信息,通过研读公司定期披露的财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业务重点等,从而更好地判断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投资行为。一些可能对公司股权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如公司重组、公司高管受到刑事追究等,投资者可以从临时报告中获悉。

股转系统强调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挂牌公司的信息,如果获取信息的途径是有问题的,很容易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中。现在市场上有很多针对新三板设计的骗局,利用电话、微信、互联网等渠道传播虚假信息,用描绘“美好”愿景方式引诱人们上当。

问答还对股东的概念作出界定,当投资者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无论多少,即为挂牌公司的股东。此外任何一个股东均享有质询权,对于部分缺乏专业能力的小股东,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外部新进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提案权,则只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能享有,并且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同时要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这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提案权,减少影响公司稳定与效率的因素。

对于很多投资者从来没参加过股东大会的情况,问答解释道由于大多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众多,无论是通知股东还是安排会议都存在现实的困难,一些公司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最低股份数,这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因新增投资者出现稀释现有股东在公司的权益比例的情况,新三板市场优先认购权的行使与其它市场略有不同。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规定,在挂牌公司发行以现金认购的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是有权优先认购的。但每一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新股的比例不能超过其在公司原有的持股比例,例如,某公司A股东占公司30%股份,当公司计划发行新股100万股,在同等条件下,A股东可以优先请求认购其中的30万股。

截止至记者发稿,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已多达9353家,上市公司数量扩充导致新三板公司良莠不齐,大股东跑路、忽视中小权益的事情并不少见。10月14日,中小板上市公司西陇科学(002584.SZ)发布公告,称中小板上市公司西陇科学(002584.SZ)有意收购公司64%的股份。根据中报,阿拉丁共有101户股东,但本次收购只包括4户排在前十位的大股东,收购若是完成,大股东就可以股份套现退出,而余下的中小股东只能继续留守。

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黄炜在首批国家级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授牌活动中曾表示,切实加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是有效维护公众公司股权平等,防止股东权利滥用,实现市场交易公平的必然要求,监管机构之所以有必要存在,最主要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各市场经营主体要切实发挥投资者教育主力军、主阵地的作用,把投资者保护纳入公司经营发展战略。

问答告知各位投资者,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股东对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在特定条件下,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可以向公司请求剩余财产分配。

自新三板市场建立以来,股转先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股转公司对10家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文件引导市场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重视。

本次问答在规定投资者义务时,也再次强调了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规定投资者要如实向证券公司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资产证明等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责编:胡晓、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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