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2: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附件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附件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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