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如下:
注:除上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所涉的为三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外,为严肃登记备案工作纪律,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协会决定自2016年11月7日起,暂停接受北京市盈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自2018年4月12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等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