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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牟利难止 图片交易市场急求变革

陶凤 王晨婷

2020年07月08日08:29  来源:北京商报网

  有的图片公司专门通过维权诉讼获取商业利益,有的画手面对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却不知如何维护,也有图片使用者不知从何处获得授权……

  针对这些图片市场的乱象,7月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探究图片版权争议成因,共促纠纷源头治理,并发布了规范图片版权市场的倡议书。

  据悉,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涉网著作权案件。其中,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占比最大。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0年6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9855件,占比77%,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以上。

  “钓鱼维权”

  2019年3月,一家运营自媒体的公司接到法院传票,被诉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3张图片,侵犯了北京一家公司的摄影作品著作权,诉请赔偿金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而被告公司声称只是在三年前的一个非盈利公众号上用过这3张图片,且该公众号仅运行半年已经关停,点击率只有100多次。类似的“维权”并不罕见。将首张黑洞照片打上“版权所有”标签的视觉中国,也曾多次成为舆论焦点。例如它曾将海宁一家医院告上法庭,索赔4.2万元,因后者在官方微信中使用的10张图片为“视觉中国”版权所有。

  有媒体报道,为这家上市公司贡献了80%营收的“视觉内容与服务”业务,正是众多企业所质疑的“钓鱼维权”部分。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此次调研中,就相关问题对图片权利人和使用人进行了问卷调查,针对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争议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度分析。

  调研发现,排名前十位的原告主要集中于国内图片公司和个别个人权利人,排名前五位的图片公司的案件数量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原告主张的权利和诉讼请求、证据组合方式等在不同案件中呈现出高度一致性。

  “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图片权利人将维权诉讼作为经营方式之一,通过诉讼获取商业利益、促进版权交易的目的较为明显。”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介绍,大量案件中,原告采用统一格式的起诉状和证据组合方式,有明确的诉讼策略和目的。例如,针对同一被告,多数原告往往仅就一幅图片提起诉讼。在进入诉讼调解程序时,原告又请求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所有图片一并打包调解,或者促使被告与其签约购买相关图片库产品,试图利用司法力量同时达成解决其版权争议及促成版权交易的目的。

  个别图片公司或者律师甚至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主动锁定图片权利人,利用专业软件检索到侵权行为后再向图片权利人寻求授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授权困难

  不过,从图片使用人来说,版权意识淡薄也是相关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件梳理显示,多数案件系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导致。问卷调查结果显示,31%的使用人直接通过搜索引擎获得相关图片,而未寻求权利人授权。

  从事新媒体编辑工作的郑好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在编辑过程中肯定需要图,为了避免版权争议,一般我们用图都会通过专门的图库,企业是买过包年商用的。但是不排除很多相对不专业的自媒体编辑,用图的时候就直接搜索。这样其实就很容易侵权了。”

  不过,在实践中,图片使用人事先获得授权也存在诸多困难。一是图片使用人无法知晓图片的权利人,缺少获得授权的渠道。此外,获得授权许可的时间成本较高,无法及时满足使用需求。部分权利人要价过高,也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此外,授权市场不够公开透明、交易机制不够完善,也进一步加剧了被告的不信任感。多个权利人针对同一图片分别主张权利、原告并非权利人却主张权利、被告已获得授权却仍被起诉等情况时有发生。

  姜颖也表示,针对图片版权案件存在的权利状态不清晰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加强权属审查,防止“浑水摸鱼”。

  如在搜狐公司诉甬派传媒公司一案中,原告主张涉案作品由其员工创作,其依约享有著作权。但被告提供了发表时间早于原告的相同图片,原告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权属,且原告员工经通知后未到庭说明图片拍摄情况。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构成相反证据,原告主张权属的依据不足。

  回归市场

  图片版权交易本应是市场行为,交易价格也应在市场中形成,由市场进行定价。但从目前来看,利用司法程序进行事后救济的现象严重,司法定价替代了正常的市场行为。

  “其实知识产权维权是权利人的正当途径,因此杜绝维权获利最根本的方式或许就是不侵权。”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线副主任李洪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其实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不过近年来随着惩罚力度不断加大也有所改善。随着侵权成本的提高,侵权的现象会越来越少,形成保护创新的社会氛围肯定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

  但如何避免“钓鱼维权”,李洪江表示,首先使用者有需求,并非故意侵权,而是不知道去哪里获取图片版权,两者信息不对称。因此如果有图片作品的管理单位或公益组织,能够加强需求方和供应方之间的对接,或许能让整个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得到认可,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调研也建议,建立专门的集约化线上图片交易市场,或许有助于推动版权公示和交易机制的变革。

  在交易市场内,权利人对自身作品进行权利公示,并公开针对不同使用行为和方式的许可条件;版权登记机构、公证机构以及其他存证机构可以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供版权登记或存证、侵权取证等法律服务;市场管理者应采用版权过滤和比对等技术,对存在权利冲突或权属存疑的图片采取初步筛选、暂缓上架销售等措施,避免交易相对方受损;图片使用人可以通过站内搜索便利获取需要的图片资源,并进行线上协商或按照公示条件直接支付完成交易。

  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平台调解或者法院派驻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在线解纷;需要诉讼的,可以利用法院设在站内的端口直接提交立案申请。在交易市场中,可以一站式完成图片的权属确认、权利流转、许可使用、侵权取证、争议解决,满足各方的版权管理、使用、保护和解纷需求。

  姜颖也表示,在裁判过程中,针对商业化维权日益增多的现象,将在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避免权利人通过诉讼获得额外的利益。让当事人明确意识到,诉讼只是侵权的事后救济手段,不应成为获取商业利益的主要渠道。

  同时,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的梯度化和差异化,对原告以诉讼索赔为主要经营方式,或采取“放水养鱼”策略,而不注重作品正常市场传播的,适当降低赔偿额度。

(责编:张宏莉(实习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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