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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法律风险

冯京晶 赵一凡

2019年02月20日08:08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共享汽车网络平台日渐发展壮大,发生交通事故后,共享汽车用户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也随之而来。总结涉及共享汽车交通事故导致纠纷的几个典型案例,提醒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时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避免事故风险及法律风险。

车况检查不可少

陆先生驾驶车辆出行,被一辆共享汽车追尾。经交警认定,共享汽车驾驶人刑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刑先生拒绝赔偿。陆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刑先生、共享汽车运营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损失。刑先生认为事发时其驾驶的共享汽车车况不佳,刹车后制动效果不足,共享汽车经营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责任。而共享汽车运营公司主张其并无过错 ,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陆先生的相应损失,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共享汽车使用人刑先生赔偿。陆先生虽辩称共享汽车存在缺陷,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现无证据证明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共享汽车经营公司存在过错,故其不承担责任。

作为车辆所有权人的网络平台公司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在行驶前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具有检查义务。即使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而驾驶人如果未尽到上述检查义务,驾驶人仍需要对相应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在驾驶共享汽车前一定要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

勿将账号借他人

王先生使用某共享汽车APP租赁共享汽车,在与张先生共同饮酒后,将该车交由张先生驾驶。张先生驾驶车辆与路边行人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杨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先生、王先生、某共享汽车运营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并支付死亡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主要责任,王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故对此次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张先生、王先生按照70%和3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某共享汽车运营公司作为出租人对事故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虽然未直接驾驶车辆,但其将车辆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的张先生驾驶,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享汽车的承租人和管理人将自己的账号借用他人、解锁车辆后交与他人驾驶时,已经参与到车辆租赁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纠纷,法院也将审查其是否具有过错,其或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为保障自身利益,应当尽量避免将自己的账号借予他人。

合同条款要看清

林先生在驾驶共享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林先生先行垫付维修费用,后保险公司赔付。但林先生并未想到的是,共享汽车运营公司要求在其垫付的维修费中扣除车辆贬值损失。该公司主张,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导致车辆贬值受损的,用户以事故前评估车价的30%承担车辆贬值损失。林先生主张其在注册共享汽车平台时并未留意协议内容,认为车辆已经购买过保险,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已经由保险公司赔偿,要求其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费没有依据,要求该公司返还其相应款项。后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

通常共享汽车网络平台的注册条款中会写明平台的免责情形,甚至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共享汽车受损时还约定了使用人赔偿比例较高的车辆贬值损失或加速折旧费。一旦同意相应协议约定,就将受到其中条款的约束,而如果发生纠纷,合同条款将作为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在此提醒,共享汽车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发生事故后引发纠纷。

(责编:黄玲丽、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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