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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税新政细则解读:“二选一”税收优惠,鼓励“双创”初心未改

朱灯花

2019年02月01日08:17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此前创投税的不确定性着实让我们感到迷惘惶恐。如今一锤定音,这有利于维稳市场情绪。希望政策能稳定且落实。”

2018年,创投税收政策一波三折,市场情绪经历了如坐过山车般的波动。2019年伊始,创投税新政细则出台,这无疑给创投圈打了一针强心剂。

“此前创投税的不确定性着实让我们感到迷惘惶恐。如今一锤定音,这有利于维稳市场情绪。希望政策能稳定且落实。”哲略资本创始合伙人丁厅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感慨道。

旨在鼓励“双创”

1月24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总计5年。

《通知》称,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理事汪蔚青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创投税收新政的出台本质上是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也是新政为何针对主体是合伙制创投企业合伙人,而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合伙人。

事实上,参与股权投资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和合伙企业。二者缴税方式不同,在单一投资基金缴税方式新政出台前,合伙企业合伙人个税是按照个体工商户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而自然人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税率。

很明显,合伙企业合伙人最高35%的个人税负高于个人投资20%的税负。站在收益角度,个人合伙人倾向于选择投资效率不及创投机构的个人投资方式,而这并不利于创投行业的长期发展。

德丰杰龙脉基金合伙人王岳华也向本报记者表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税率一般会高于个人直接转让股权的个税税率,这就扭曲了市场主体的投资意向。或者说,降低了个人通过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意向。这不符合经济学者所倡导的税收中性原则,也违背了合伙企业“税收透明体”的原理。

事实上,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资金集聚后进行投资更具优势、效率更高。而若个人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的税率高于个人自行投资所得的税率,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后一种投资方式增多,初始的个人分散型投资增多,不利于鼓励创投基金产业的发展。

除此之外,此前税收方式还存在“不公”问题。创投企业的一部分投资项目是“赚”的,一部分是“亏”的。究其背后的原因,按照此前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的政策,由于创投企业与一般的企业有不同的生命周期,普遍是前几年先盈利、后亏损。因此出现了尴尬的问题:前期“盈利”部分交了相应的税收,后期“亏损”所得税却无法补偿,这部分亏损就变成沉没成本。

降轻税负压力

值得一提的是,创投税收新政给了合伙制创投企业合伙人“二选一”缴税的机会,降低了税负压力。具体而言,以年终奖政策作为类比: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类似于年终奖部分单独拎出来算个税,年度整体核算则类似于年终奖和工资等综合所得合计算个税。

具体分析来看,此前合伙制创投合伙人个税的计算方式如下:

小于3万元的税率是5%;

大于3万元小于9万元,税率是10%;

大于9万元小于30万元,税率是20%;

大于30万元小于50万元,税率是30%;

大于50万元,税率是35%。

创投企业若投资情况不错,大多数创投合伙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难达到50万元,这就意味着超过部分需要按照35%的税率来缴税。大部分合伙制创投合伙人存在个税偏高的问题。面对高税负,甚至有人说“盲人扫大街——瞎忙了”。

如今,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可降低创投合伙人的税负压力。简单举个例子,假设一家创投基金以1000万元投资B公司,退出时获得5000万元,取得4000万元的转让收益。同时,这家公司投资1000万元的C公司全亏掉了。另外还支付了房租、人工等成本1000万元,年度所得为2000万元。

按照出台的新政,如果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用4000万元股权转让收益减去1000万元投资损失后的3000万元乘以20%,即需要缴税600万元。而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投资亏损得以弥补,剩下2000万元扣除50万元后乘以35%,需要缴税高于600万元。这表明两种计税方式的确存在着税负上的差异,也给予创投企业更多的筹划空间。

不容忽视的是,汪蔚青友情提醒创投企业的执行管理层,创投企业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需要在2019年3月1日前去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核算方式备案手续,才能愉快地享受税收优惠新政。

此外,新政还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在王岳华看来,国家税务总局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与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相区别,这代表税务总局有了从所得定性上将合伙企业投资行为与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区分的意识。

换言之,将有限合伙人投资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无论该投资收益是通过财产转让还是分红形式取得的,不视为生产经营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合伙人收入按5%-35%的税率纳税,而是作为投资人的“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更能顺应税法原理以及国际上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潮流。

相比之前的计税方式,创投税收新政给了合伙制创投合伙人“二选一”缴税的机会,有利于鼓励创投企业投资,让投资更为高效。

丁厅也告诉记者,税收新政的出台对创投圈将产生正面影响。根据《通知》,税收核算方式延续并明确了此前优惠政策,也增加了缴税方式的灵活自主性。也就是说,不仅享受到分类所得税项下的优惠税率,还具有综合所得税制下的亏损弥补、费用抵扣的优势。

安抚市场情绪

丁厅还表示,近日出台的创投税收新政给创投合伙人吃下了定心丸,有助于安抚市场情绪,从而有利于缓解资本寒冬下“募资难”的困境。

回溯到2018年8月,关于创投基金LP(有限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将从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税率20%上调到35%,并且还要补缴过去多年税收的传闻,引发创投圈一片哀嚎。

当时,创投圈流行一个段子:一些机构动辄宣称自己项目退出赚几十、几百倍,结果LP还没相信,税务局倒是相信了。段子是假的,恐惧是真的。

对此,丁厅深有体会。他说,2018年创投圈处于低谷期,该税收传闻让创投人士陷入迷惘、惶恐的情绪波动之中。他向记者表示,好在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创投税收优惠政策定调。

丁厅坦言,创投税收牵动人心,对于市场情绪影响很大。基金从设立到清算周期一般长达5年之久,因此建议政策能够稳定,并严格执行积极落实。

针对社会关注的创投基金税负变化问题,2018年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将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责编:黄玲丽、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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