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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受法律保护 也有“小意义”

张国栋

2019年01月02日08:25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报道,北京互联网法院日前一审公开宣判了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审理中,法院首次认定短视频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认定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了涉案短视频,不构成侵权行为。

这起案件及其审理的具体情节,虽然梳理起来比较“绕”,但其关键点不外乎三点:一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短视频的署名者对该短视频享有著作权。原告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二是,被告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侵权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关责任。三是,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由此,法院首次认定短视频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是个标志性判例,也是司法创新。对于短视频行业来说,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意味着短视频不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开始受著作权法律保护,这将对短视频平台和创作者形成激励作用。

事实上,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对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以及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客观而言,视频时间过短,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本案中“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就体现出了创作性,理当受到相关法律保护。

可以肯定,随着短视频开始受法律保护,今后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也将随之增加。抖音诉百度短视频侵权一案仅在某些方面具有普遍性,在其他案例并不多见的情况下,法院今后在审理相关短视频著作权案时,应就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合法的审理。不仅要看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包括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是否具备“创作性”,而且要与时俱进,践行司法创新。

(责编:黄玲丽、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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