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 服务机构 诚信与提示 监管与自律 法规与规则
人民网>>人民创投>>监管与自律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肖潇)

2018年09月18日10:22    

  中基协复核〔2018〕1号

  申请人:肖潇

  申请人不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我会)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肖潇、朱慧珉)》(中基协处分〔2018〕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我会申请纪律处分复核。我会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自律规则,组织自律监察委员会有关委员组成复核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对其纪律处分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一、纪律处分情况

  2018年2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向我会来函通报了深圳市德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赋资产)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涉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明知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同盈)已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并向其出借资金。经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担任德赋资产法人代表、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担任深圳同盈项目主管,深圳同盈已于2017年2月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深圳公安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1月被我会注销管理人登记。我会根据深圳证监局的通报情况注销了德赋资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对申请人作出了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三年的纪律处分。

  二、申辩意见

  申请人向我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书,请求撤销《决定书》并恢复其基金从业资格,主要申辩意见如下:第一,申请人认为我会纪律处分前未将有关情况向其事先告知。第二,申请人称其一直以来仅是德赋资产的一名普通员工,从未履行高管实职并享受相应待遇,从未参与德赋资产及旗下基金产品的任何经营活动。被登记为德赋资产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投资人的权宜之策,与德赋资产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三、复核意见

  自律监察委员会组建了复核小组,对申请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实和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复核小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及自律规则适用正确,申请人上述申辩意见及理由不能成立,有关复核意见如下:

  (一)当事人符合从严从快予以纪律处分的情形

  根据《基金法》,我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协会章程》和《纪律处分办法》,我会纪律处分程序由理事会决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行业秩序,牢固树立基金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强化基金从业人员的受托责任,我会第二届第四次理事会于2018年3月23日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的规定,“对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的机构中具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律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我会可以直接对申请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二)关于减免纪律处分的理由不成立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我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论其是否与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形有关系,都应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申请人在复核申请书中称其被登记为德赋资产的高级管理人员只是投资人的权宜之策,自己实际只是普通员工的情况,不仅不是减免纪律处分的理由,反而正是我会做出纪律处分的原因。登记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本身就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情形。

  四、复核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复核情况,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维持原纪律处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核申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8年8月31日

 

  附件: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肖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