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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备案管理要求 严格贯彻落实新规

——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

2016年11月24日17:20    

  7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作了严格规范。新规实施以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严格贯彻落实新规要求,加强了对私募资管产品的备案管理。在备案核查实践中,协会发现部分机构对新规条款的内涵和界定存在理解不到位、理解偏差等情况,部分机构则利用条文的局限性来寻求规避监管的空间。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私募资管产品备案管理要求,根据《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备案管理规范》主要着眼于私募资管产品备案环节涉及的材料提交、备案程序等操作问题以及履行监测职能角度,在法规基础上,从行业自律层面进一步强化私募资管产品的规范性要求。一是明确了协会的备案核查和产品监测职责,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备案合规义务、备案程序、法律责任等做了总体性规定;二是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私募资管产品须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了细化,督促管理人谨慎遴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三是详细说明了结构化资管计划的备案要求,细化了在宣传推介、收益分配、投资运作等方面的合规要求;四是针对部分突出风险,进一步强化自律规范要求,如禁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投资非标资产的资管产品提供投资建议;禁止一对多资管产品委托人以发出投资建议、投资指令等方式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禁止管理人通过“安全垫”+超额业绩报酬等方式变相设立不符合规定的结构化产品。

  下一步,协会将在正本清源,强化约束的前提下,深化落实《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引导行业提高合规风控能力。同时,协会也将根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情况,以及行业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修订完善《备案管理规范》,共同促进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