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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2014年3月5日)

2014年03月05日16:11    

  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答复: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

  答复: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

  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