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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决定书(袁毛玲、魏敬武、楚东生)

2018年04月17日09:32    

当事人:

  袁毛玲:女,1958年11月生,登记为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魏敬武:男,1968年6月生,登记为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

  楚东生:男,1980年12月生,登记为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的通报,私募基金管理人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恒业)存在大量未备案产品,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公司还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基金账户管理混乱等问题。目前,华夏恒业所管理的8只私募基金均存在到期兑付问题。公司在被北京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华夏恒业的上述情形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你们作为公司在协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本次纪律处分案的事实已经北京证监局书面确认,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会可以根据北京证监局的核查事实直接作出纪律处分。按照《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第1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6条的规定,我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一、取消魏敬武通过资格认定方式取得的基金从业资格,并且加入黑名单,期限为1年。

  二、将袁毛玲、楚东生加入黑名单,期限为1年。

  自我会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之日起,以上人员被加入黑名单期间不得重新报名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当事人再次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需要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