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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决定书(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02月15日10:26    

当事人: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元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自律规则,基金业协会于1月28日下达了暂停当事人资产管理业务三个月备案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如当事人对有关纪律处分存在异议,应当于2月6日前提出复核申请。截止2月6日,瑞元资本未提出复核申请,接受有关纪律处分决定。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终结。

  一、基本事实

  2014年11月28日,瑞元资本设立“瑞元-广发投资1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为20倍。瑞元资本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的监管要求。

  二、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情节,基金业协会决定自2015年2月16日起暂停受理瑞元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暂停期满,当事人应当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和恢复受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恢复受理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