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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监管来袭剑指三大痼疾

程维妙

2017年11月20日08:35  来源:北京商报

  

      资管业务大爆发,但高收益背后的高风险也逐渐显露。对此,11月17日,央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管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统一规制,提出去刚兑、去资金池化、去通道化三大监管核心。业内人士认为,对市场短期冲击有限,但金融强监管是一场持久战,应关注长期对资管业态的重塑。

  拟建大资管监管框架

  “统一监管”是本次《指导意见》的关键词。央行明确,《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事实上,这并非监管首次表态。今年初,包括央行行长周小川、银监会主席郭树清、证监会主席刘士余等金融监管部门官员就曾分别在全国“两会”等场合提到,央行正牵头一行三会等多部委制定资管产品的统一规范。

  而在此之前的五年间,由于资管行业处于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中,加上盈利较高,券商、基金、保险系资管类金融机构都在不断抢食资管市场份额,也衍生出影子银行、通道业务、链条太长等问题。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在撰文中曾指出,对高息资产的追逐是资管行业的立足之本,也使得资管业务从诞生之初就与影子银行搅和在一起,成为影子银行蓬勃发展的温床,助力金融机构资金追逐高收益、高风险项目。

  薛洪言进一步介绍,影子银行业务模式使得资管市场交叉业务广泛存在,大大增强了产品间风险的传染性。加上监管主体不一,分业监管的框架难以适应,带来了重复监管、空白监管和监管套利等问题。

  去刚兑进入实质性阶段

  此次《指导意见》首次完整明确刚兑的定义和对刚兑的处罚,将明显削弱金融机构追求高风险、高收益资产。《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资管业务本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但在我国长期存在刚性兑付现象,扰乱了市场纪律,也加剧了道德风险。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曾对北京商报记者透露,该行早些年前曾出现过一次理财产品违约事件,投资者多次到银行门口集结示威,银行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在此之后,该行理财即使是收益率不能达到预期,银行也会自掏腰包补足。根据央行最新公布的数据,目前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总规模在100万亿元出头,其中银行理财约占三成。

  银行这种“打碎牙往肚子里咽”的做法实际上会在内部造成风险积累,如金融机构的负债成本居高不下,倒逼金融机构去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等。过往也有多项文件在不断强调要打破资管产品刚兑,但在各项文件中一直没有具体规定。

  对于此次新规,明明债券研究团队表示,相比原有利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收益计量来看,当前改用净值化管理进行收益计量大大减弱了原有的“约定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措辞表述背后产品的固定收益特性,真正实现了风险共担。同时,公允价值计量下,全部收益对投资者清晰可见,产品发行方无法在实现收益高于约定收益的情况下进行收益留存。

  规范资金池和通道业务

  说到此前帮助不少金融机构实现产品刚性兑付的,还有资金池操作,这种方式不仅是限期错配的“保护伞”,也可以成为掩盖坏账的“遮羞毯”。长期以来,资金池运作是众多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重要手段之一。以信托为例,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一种形式就是多次发行信托计划,投向单一项目,通过期限错配降低资金成本,形成“一对多”的结构;或是信托公司滚动发行现金管理类信托计划,并设置每个工作日或者一定期限的开放期。

  此次《指导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对部分产品的久期管理进行了规定,比如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此外,明确禁止“一对多”资管业务模式,限定同一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亿元,并且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兴业证券固收研究团队认为,新规发布后非标业务将明显受到限制,银行理财或者信托产品通过开放式产品达到资金池运作也将行不通。

  和资金池一样容易成为风险藏身地的,还有多层嵌套的通道业务。事实上,收紧通道业务也是近年监管部门的工作主旋律。今年5月,证监会就一家基金就专户业务风控缺失发生大额质押回购到期无法赔偿引发重大风险事件一事公开通报处罚结果后,提及将全面禁止通道业务。

  去通道化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允许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资管产品在通道的多层嵌套下,通常会有杠杆操作,增加了资金体内循环和融资成本。而说到抑制资金空转,此次《指导意见》也统一了杠杆要求: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开放式公募产品杠杆率不得超过140%,封闭式公募产品、私募产品不超过200%。

(责编:陈键、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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