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一则监管公开信息,信息关于对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代城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了解,川盛科技主办券商为中山证券,实际控制人为刘代城、刘代忠,公司挂牌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股转系统审查,2017年1月16日,刘代城日初在川盛科技的持股比例为42.70%,刘代城减持100万股,持股比例下降至38.88%,此行为已触发《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权益变动披露要求。
按《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刘代城于1月18日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报告书披露前及披露后2个转让日内为权益变动交易静默期。但刘代城又于1月16日减持100万股,持股比例下降至35.06%;并减持49.9万股,持股比例下降至33.16%,并再次触发权益变动披露要求。
刘代城在权益变动交易静默期有交易行为,属于交易违规行为,且再次触发了权益变动披露要求,违反了《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刘代城应当承担交易违规责任。
据悉,全国股转系统针对刘代城的违规行为,提出了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并要求刘代城应在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提交对违规事实的整改措施和行为保证等书面承诺。
据人民创投了解,此前的3月15日,川盛科技公布了2016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营业收入近17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1.89%;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近-57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2.10%;基本每股收益为-0.22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76%。
川盛科技在年报中表示,公司营业收入不景气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阳离子醚化剂产品受行业政策和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大,行业的宏观经济形势走低,使得经营业绩严重下滑。年报显示,川盛科技主要从事活性阳离子醚化剂及其他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于2015年2月10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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