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人民创投

股东权利委托隐藏道德风险

曹中铭

2016年12月20日08:11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万福生科的一纸公告,引发市场关注。公告显示,控股股东桃源湘晖与佳沃集团于12月7日签署《表决权委托书》,桃源湘晖不可撤销地授权佳沃集团作为其所持万福生科26.57%股权的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桃源湘晖依法行使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及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利。至此,万福生科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这并非万福生科首次出现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2014年底,因万福生科造假上市,桃源湘晖曾以司法划转的方式入主万福生科。万福生科因此逃脱了“被退市”的命运,事实上也为如今佳沃集团获取控股权提供了机遇。

  而值得关注的是,通过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上市公司控制权、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这类操作在今年A股市场已形成一股潮流。比如今年3月份,蓝色光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文权、许志平、陈良华等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同时签署了《委托投票协议》。协议约定陈良华、许志平等分别将股份所对应的投票表决权委托赵文权行使。如此,赵文权以7.26%的持股,拥有了占比高达27%的投票表决权,也成为上市公司新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该规定亦可解读为表决权委托的法律依据,而至于像提名权、提案权、召集权等,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即使有众多上市公司通过委托的方式“让渡”,也没有引来监管部门的问询或被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通过表决权委托,持有上市公司较少比例的股东,就可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股,甚至是绝对控股。而且,像佳沃集团这样并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第三方”,同样能够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因此,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委托行为,可以达到以“小”博“大”,甚至是“空手套白狼”的效果。

  A股市场曾经深受“一股独大”甚至是“一人独大”的困扰,即使是在如今的全流通时代,这一劣根性仍然存在。而“一股独大”或“一人独大”,常常导致大股东的利益有保障,而中小股东则成为埋单方的格局。这显然不公平,却在市场上真实地上演。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委托,客观上再次导致上市公司出现“一股独大”或“一人独大”的状况。如果这样的上市公司再出现治理结构混乱、内控机制形同虚设局面的话,就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比如由于实现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大股东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者利用其控股地位实施利益输送;或者其筹划的重大事项等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而中小股东无法有效制衡。

  因此,对于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委托行为,特别是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应该引起市场和监管层的足够重视。不要等到“狼来了”,上市公司与股东利益受损后再采取措施。

(责编:陈键、赖悦)

深度原创

特别策划

    第二届内容科技大赛总决赛 人民战“疫”内容科技大赛 首届人民网内容科技大赛总决赛 人民网内容科技创业创新长三角决赛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