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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落地 金控公司戴“緊箍”

北京商報 岳品瑜 劉四紅

2020年09月14日07:37  

繼9月2日“預告”后,關於金融控股公司的一系列准入管理、監管辦法正式落地。9月13日,國務院、央行相繼發布《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准入決定》)、《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金控辦法》),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市場准入管理,規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東和資本管理,並提高了違規行為的處罰金額,對機構設置了合理過渡期。由此,金融控股公司正式告別“野蠻生長”,邁向被強監管的隊伍行列。

明確監管范圍

自月初明確將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准入管理后,9月13日《准入決定》正式露出廬山真面目。

國務院再次強調,為加強對非金融企業、自然人等主體控股或者實際控制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金融控股公司行為,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應當向央行提出申請,經批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具體來看,所謂金融機構的類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金融租賃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証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機構。其中,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若不含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應不少於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不少於5000億元。

《准入決定》公布后,緊接著央行也祭出《金控辦法》全文,明確將金融控股公司納入監管。適用范圍為:一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二是實質控制兩類或兩類以上金融機構﹔三是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或受托管理資產達到一定規模,或者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近年來,我國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形成了金融集團﹔還有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實力較強、經營規范的機構通過這種模式,優化了資源配置,降低了成本,豐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務,有利於滿足各類企業和消費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但在實踐中,也有少部分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隔離機制缺失,風險不斷累積。”央行有關負責人答北京商報記者問時指出,制定實施《金控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央行將依法依規開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續監管,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穿透股東資本

除了明確認定標准外,隨著《准入決定》《金控辦法》的公布,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條件也隨之呈現。

從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條件和程序來看,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在資本金方面,實繳注冊資本額應不低於50億元,且不低於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同時應有為所控股金融機構持續補充資本的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東和資金管理,《金控辦法》進行了進一步細化監管。一是在核心主業、公司治理、財務狀況、股權結構、風險管理等方面,對股東資質提出要求,並對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連續盈利等提出差異化要求。二是投資資金來源應依法合規,監管部門對其實施穿透管理。三是設定負面清單,明確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東從事的行為。四是建立資本充足性監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團的資本應當與其資產規模和風險水平相適應。

“《金控辦法》通過正負面清單方式,嚴格了股東資質監管,在核心主業、公司治理、財務狀況、股權結構、風險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並區分不同類型股東,實施差異化安排,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時,明確了禁止金控公司控股股東從事的行為,以及不得成為金控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情形。”北京金融控股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范文仲撰文指出,這些監管措施可有效防止一些實力不強、投資動機不純、風險管控能力及合規經營理念不強的企業,通過設立或入股金控公司獲取更多金融牌照,利用金控公司開展不當關聯交易、套取資金等行為。

提高處罰金額

早在2019年7月,央行便曾就《金控辦法》征求意見,比較此前的《征求意見稿》,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此次落定的《金控辦法》在機構法律責任上,進一步提高了對違規行為的處罰金額。

具體來看,針對對金融機構虛假出資、循環注資,違規開展關聯交易,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等違規行為,《征求意見稿》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若有違反其中之一的,由央行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此次發布的《金控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違反該規定其中之一的,由央行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央行有關負責人稱,根據相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金控辦法》提高了對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這有利於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相關人員樹立依法合規的經營和從業理念,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金融穩定,保護公眾利益。

強調監管分工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准入決定》規定,對已具備設立情形且擬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應當在《金控辦法》實施之日起12個月內,向央行提出申請。經批准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央行頒發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証,憑該許可証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批准者,不得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另在監管架構上,《金控辦法》明確,央行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央行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跨部門聯合機制,加強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在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看來,金融控股公司旗下業務涉及到銀行、保險、証券等不同細分金融市場,由金融管理部門實施監管,既能夠提升監管的專業性,在穿透性方面發揮更充分作用,同時也能夠與央行形成分工明確、協同聯動的優良機制,最終為金控公司在央行監管層面的統一性夯實根基。

“主要考慮到金融控股平台涉獵很廣,既涉及到銀保監會監管的銀行、保險、金融租賃等平台,也涉及到了証監會監管的券商、私募基金等公司,因此,統一由央行進行統籌監管,其他部門配合,是最為合適的。”券商投行資深人士何南野稱。

哪類機構最受影響

根據披露,本次發布的《准入決定》與《金控辦法》均將在11月1日正式實施。距離《金控辦法》實施僅剩一個半月的時間,市場廣為關注的是,此規定具體將如何影響機構?哪類公司受沖擊最大?何南野認為,一系列監管規定出台后,主要影響大型民營的金融控股平台,因為國企體系下的金融控股平台在過往兩年內,已進行了很好的整改,規范度已較高。因此,《金控辦法》出台之后,要求實繳注冊資本超過50億元以上,對當下很多資金緊張的民營機構產生較大的資金壓力,短時期內要想完成整改是有難度的。

在蘇筱芮看來,這一系列監管政策的出台,對於實力薄弱、投機炒作的民營金控影響最大,后續建議依規設立金控公司,杜絕僥幸心理,對不符合要求的金融業務板塊及時轉讓或主動退出。

何南野則認為,對於多數金融控股平台,最優的方案是對旗下經營不善的金融平台進行剝離轉讓,盡可能減輕金融負債包袱,降低金融風險的累積與發生。與此同時,積極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自我的審視和規范,盡快夯實資金實力,實現合規化的發展。

(責編:單子璇(實習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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