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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費率調整機制 長期醫療險將迎爆發期

孟凡霞 劉宇陽

2020年04月03日10:34  來源:北京商報網

為進一步豐富健康保險產品供給,滿足廣大消費者的健康保障需求,4月2日,銀保監會發布通知,就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調整的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明確,包括適用范圍、調整時間間隔、公開信息披露等內容。在業內人士看來,上述通知的發布,傳達了鼓勵發展長期醫療保險的積極信號,此前長期醫療險產品數量較少等現象有望得到改善。

產品上市三年后費率可調

4月2日,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相關內容來看,首先,明確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范圍。考慮到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目前僅限於採用自然費率定價的長期醫療保險,包括保險期間超過一年,或者保險期間雖不超過一年但含有保証續保條款的醫療保險產品。

據了解,長期醫療保險一般分為自然費率定價和均衡費率定價。自然費率定價,是指保費按被保險人年齡增長而增長。均衡費率定價,則是保險公司通過風險估算,把各年齡段的保費平衡后,每年給出一個保費均值,多用於長期重疾險和終身壽險等產品。

其次,《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費率調整辦法,明確費率調整的觸發條件、內部決策機制和工作流程。首次費率調整時間不早於產品上市銷售之日起滿三年,每次費率調整間隔不得短於一年。保險公司不得因單個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的差異實行差別化費率調整政策。

中再壽險相關人士認為,產品上市三年內費率不得調整,目的是給消費者一個費率的保護期,也為了引導行業對於長期醫療險審慎定價。事實上,美國監管對於長期健康險的定價也有類似“保費穩定條款”的規定,不得以非常極端的低價去厘定保費水平,以搶佔市場,之后再通過調費機制來彌補損失。

此外,《通知》還規范了產品條款及產品說明書相關內容,要求保險公司銷售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應當向投保人提供產品說明書,對費率調整情況進行詳細說明,還應當以案例形式演示本產品提供的保障,以及投保人可能面臨的各年度費率調整情況。而對於每一次費率調整,保險公司應當以投保單中約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

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指出,此前,長期醫療保險基本是固定費率模式,不同於有分紅投資機制的或回溯費率型的長期保單。此次調整后,消費者和保險公司均“鎖定”了保單的價格風險,能有更平和的心態。消費者可以更加根據自身對保障范圍的需要作出投保選擇,避免再投保或續保的煩瑣,並可能節省保費支出。

多因素驅動變革出現

近年來,健康保險快速發展,而醫療保險作為健康保險的主要險種之一,也受到了消費者熱烈歡迎和市場廣泛關注。數據顯示,2019年,醫療保險原保險保費收入2442億元,同比增長32%,高於行業總保費增速約20個百分點,佔健康險總保費的34.6%。但從期限來看,絕大部分為一年期業務,長期醫療險產品較少,不能有效滿足人民群眾長期健康保障需求。

中再壽險上述負責人則表示,包括醫療費用通脹、醫保政策、醫療技術、重疾發生率和確診率等在內的外部因素,以及承保人群、保單進展等方面的變化,還有選擇性退保等內部因素,也都驅動著長期醫療保險進行價格費率方面的調整。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此次提及的長期保險產品費率調整在我國尚屬新鮮事物,但從國際市場來看已相對成熟,特別是在醫療保險領域,已成為美國、英國、韓國等多個國家或地區的普遍做法。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也坦言,2019年11月,銀保監會發布《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產品中約定對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進行費率調整,主要目的是引導保險公司開發銷售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這既能有效解決短期醫療險因產品停售等原因無法續保的問題,同時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為規范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銷售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在研究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出台了《通知》。

選購產品注意三大要點

就《通知》的實施可能對市場產生的影響,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通過引入費率調整機制,解決了困擾醫療保險發展的制度障礙,明確傳達了鼓勵發展長期醫療保險的積極信號,有利於為消費者提供保障期限更長、保障責任更加全面的保險產品,更好地滿足消費者長期健康保障需求。同時,也有利於豐富產品供給,助推醫療保險市場健康發展。通過費率調整機制的引入,保險公司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規避醫療費用通脹風險,開發銷售長期醫療保險產品的意願進一步增強。此外,還有助於更好地保障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也認為,長期醫療險費率可調整對行業影響較大,會使未來健康險主要的產品形態發生變化。目前我國商業健康險以疾病保險為主,疾病險中重疾險佔主導地位,醫療險的佔比較低,且以短期醫療險居多。但重疾險的壽險屬性較強,同時件均保費較高,保障額度相對較低,從保障看病費用的功能來說,仍有局限性。費率可調整后,越來越多的險企將開發保証續保的醫療險,重疾險獨大和醫療險以短期為主的情況都會發生改變。

而在消費者選購醫療保險產品方面,北京某人身險公司負責人建議,首先,要根據自身基本醫療保險情況選擇適合的保險產品。根據《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規定,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區分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基本醫療保險、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等不同情況,在保險條款、費率或者賠付金額等方面予以區別對待。由於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遵循損失補償原則,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能重復理賠,建議消費者購買此類產品時重點關注保險條款相關情況,同時也不建議重復購買此類產品。

其次,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購買短期醫療保險產品或者長期醫療保險產品。根據法律法規要求,除特定情形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因此,消費者投保長期健康保險產品后,因健康狀況變化導致醫療費用風險增加,或者保險公司停售該產品,在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仍然要履行合同責任,這是長期保險產品區別於短期險產品的重要之處。

此外,消費者還應關注等待期、免賠額、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以及費率調整等涉及自身權益的重要事項,並在投保時如實告知自身健康狀況。

(責編:岳上媛(實習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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