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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加快推進外資機構配套制度修訂完善

張 歆

2019年10月16日08:17  來源:証券日報

10月15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了司法部、中國銀保監會負責人就《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據介紹,本次修改工作把握三大主要原則:一是擴大開放與自主靈活實施並立,結合國內改革發展目標和國家戰略需要進行開放,實現互利共贏﹔二是擴大開放與維護金融安全並重,通過有效措施保障金融安全,落實開放舉措﹔三是擴大開放與有序推進並行,注重對外開放與我國實際相結合,走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道路。

具體來看,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放寬了外資保險公司准入限制,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取消“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鼓勵更多有經營特色和專長的保險機構進入中國市場。同時,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並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進一步豐富外資保險公司的股東類型,激發市場活力,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在放寬外資銀行准入門檻方面,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資銀行條例》)一是放寬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限制,取消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要求,進一步擴大外資銀行自主選擇中方合作伙伴的范圍﹔二是放寬外國銀行在華設立營業性機構的條件限制,取消外國金融機構來華設立法人銀行的1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和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分行的2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為規模較小但自身經營具有特色和專長的外國銀行來華設立機構提供更大空間。同時,修改后的《外資銀行條例》放寬了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允許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以更好滿足外國銀行拓展在華業務的實際需要。

在放寬外資銀行業務限制方面,修改后的《外資銀行條例》進一步放寬對外資銀行的業務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擴大外資銀行的業務范圍,增加“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業務,進一步提升在華外資銀行服務能力﹔二是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業務門檻,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金額下限由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改為每筆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三是取消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進一步優化在華外資銀行的營商環境,使條件成熟、准備充分的外資銀行一開業即擁有全面的本外幣服務能力,在為實體經濟更好提供服務的同時,增加盈利來源。

此外,為在保証安全的同時增強外國銀行分行資產運用的自主性和靈活性,新規將原來規定的“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資產”。同時,增加規定: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外國銀行,其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不受“營運資金加准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8%”的限制。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加快推進《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配套制度的修訂完善,進一步優化銀行業、保險業投資和經營環境,激發外資參與中國金融業發展的活力,豐富金融服務和產品體系,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

(責編:黃玲麗、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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