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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金融科技平台或被邊緣化 助貸業務迎來優勝劣汰

李 冰

2019年10月16日08:16  來源:証券日報

近日,北京銀保監局印發《關於規范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通知》(京銀保監發〔2019〕310號,以下簡稱《通知》),這意味著,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之間的助貸等相關業務將迎來新的規范。

《通知》明確,規范對象金融科技公司(以下簡稱“合作機構”)是指通過輸出技術或提供場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銷、獲客、風控、運營等領域開展合作的企業。

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近兩年,隨著銀行等持牌機構業務線上化,開放化,數字化,用戶下沉化等特點,金融科技公司與持牌機構之間的合作日益緊密。以助貸為主,金融科技公司與金融機構在營銷、獲客、風控、運營等領域多方合作,這種合作一方面推動了金融機構的數字化業務能力,擴大了客群,但另一方面,在合作中的不規范也隱藏相關風險。

合作難度將加大

部分金融科技平台將邊緣化

北京銀保監局要求,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要以依法合規為前提,不得突破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規避監管規定。堅持內控先行,預先制定覆蓋全部業務環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目前,銀行在與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中均會設置准入門檻,但話語權較弱的農商行和城商行多會設置較低的門檻來吸引合作機構。“《通知》的出台,在行業層面統一准入門檻要求,對於中小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予以規范,那些缺乏核心牌照支持、缺乏核心科技支撐和強大品牌背書的金融科技平台,將隨著合作的規范化而趨於邊緣化。”蘇寧金融研究院院長助理薛洪言對《証券日報》記者坦言。

《通知》強調,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審慎制定准入標准,開展盡職調查,並完善審批流程,合作機構准入應報總行審批,嚴禁未經授權開展合作。

於百程認為,“上述條款意味著金融科技公司與銀行機構分行等合作難度會加大,特別是與大行的合作。”

同時,《通知》中重點提到了,加強資金用途合規性審查,按照穿透原則,嚴查資金用途合規性,嚴防信貸資金違規流入網絡借貸平台、房地產市場等禁止性領域。要求通過賬戶分析、憑証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是否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發放后,應採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

於百程強調,“目前,監管方並沒有專門出台針對持牌機構與金融科技公司之間合作的監管文件,只是在相關監管文件比如2017年年底《關於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中部分涉及。此次,北京銀保監局印發的通知,更加的具體和有針對性,總體看會更加的規范,后期不排除其他地區會跟進甚至出台全國性的規范文件。 ”

當前,有不少銀行機構與金融科技公司開展互聯網助貸、聯合貸款等業務合作。而在一些頭部金融科技上市公司中助貸業務早已成為主流合作模式。

助貸業務

將迎來優勝劣汰

從已經披露的2019年二季度業績數據來看,其助貸業務增長明顯。僅以一些頭部金融科技公司為例,其財報顯示,樂信的金融合作伙伴數量已超過100家,近80%的新增借款來自金融機構﹔而360金融的這一比例為85%,兩者位居行業前列,拍拍貸機構資金佔比在第二季度達44.8%﹔趣店則與100余家持牌金融機構有合作關系,合作資金余額同比增長91.8%。

“根據各公司第二季度數據顯示,機構資金的佔比均在增加,說明助貸業務正逐漸成為各公司發展的重點。”網貸之家高級分析師劉美茹曾對記者表示。

同時,記者注意到,《通知》中要求機構落實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將對合作類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合理把控業務節奏,業務發展初期,以試點等方式循序漸進開展。

“在合作進度上,監管方要求合理把控業務節奏,這也意味著前期相關合作的准入和數量都會有所限制,助貸業務也將開始優勝劣汰。”於百程坦言。

而在具體實際業務層面,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也存在一定風險。

有業內知情人士對記者表示,“目前合作模式中,平台方兜底比較普遍,最主要原因是大量的獲客與風控的工作都由金融科技公司的協助完成,導致銀行不得不防范金融科技公司的道德風險、技術和風控能力不足的風險,而通過連帶兜底或者保証金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抗以上兩種風險。”在當下金融科技平台普遍轉型為助貸公司的大背景下,有些平台不得不接受類似條款。

“而金融科技公司本身無擔保資質,存在合規問題﹔而且隨著銀行進一步落實自主風控,那麼未來銀行可能也就不需要金融科技公司來兜底了,相信兜底行為未來會逐漸減少。”網貸天眼研究院負責人李鵬飛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

另外,薛洪言坦言,“金融與科技的邊界並不清晰,在雙方合作的過程中容易出現一方越界,產生實質性的無証經營問題。金融科技則可以通過讓渡部分持牌經營權,來獲得更大的經營靈活度和市場空間,產生監管套利和不公平競爭問題。”

《通知》重點提到了,嚴禁與以金融科技之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企業開展合作﹔嚴禁與虛構交易背景或貸款用途,套取信貸資金的企業開展合作﹔嚴禁與以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企業開展合作﹔嚴禁與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的企業開展合作。

《通知》並要求,機構要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大風險監測和預警力度,建立重點風險指標體系,設定預警觸發機制,動態評估風控模型,不斷完善產品設計、優化業務流程,加強關鍵節點風險把控,嚴防出現大面積違約風險暴露。

“未來金融機構在風險管控上的技術投入會繼續加大,提供相關服務的金融科技公司將受益。”於百程最后表示。

(責編:黃玲麗、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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