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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人》:歐洲瞄准科技巨頭

趙璐

2019年04月08日08:16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一直以來,美國都將自己視作一片充滿活力的新沃土,而歐洲則是創業的荒漠和官僚主義的精神家園。雖然這一看法可能有失偏頗,但從科技行業來看,事實確實如此:全球20家最有價值的科技公司中有15家在美國,僅有1家在歐洲。

近期英國《經濟學人》雜志發表封面文章稱,如果你想了解科技行業的發展方向,應將目光投向布魯塞爾和柏林,而不是華盛頓和加利福尼亞。

3月谷歌因不正當競爭被處以17億美元的罰款﹔歐洲通過新的數字版權法案﹔Spotify向歐盟投訴蘋果涉嫌反壟斷的濫用……為何一系列監管法案偏偏出現在缺乏科技新銳的歐洲?

《經濟學人》認為,歐洲在科技公司的監管上具備優勢和影響力:谷歌母公司、亞馬遜、蘋果、臉書和微軟這五大科技巨頭有1/4的營收都來自歐洲﹔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經濟聯盟,歐盟的標准也經常被復制到新興市場﹔歐盟的監管機構不像美國監管機構那樣被游說禁錮著,立法機構對經濟往往有著與時俱進的觀點﹔也正因缺乏科技巨頭,歐洲在這一問題上有更加客觀的立場。

歐盟正在開創一種獨特的技術理論:讓用戶可以控制自己的信息並從中獲利,同時鼓勵科技公司參與競爭。如果這一理論奏效,將惠及數百萬用戶,推動經濟發展,也將對那些權力龐大但毫無責任感的科技巨頭起到限制作用。

對於這一問題,歐洲的方法是排除哪些“不能做”。目前,歐盟已經撤銷“對科技公司利潤封頂”的限制和“將科技公司作為公共事業監管”的決定,因為這些措施不僅永遠不能改變它們的壟斷地位,還會使這些公司變得毫無生機。但是,與科技巨頭決裂也不是歐盟的本意,因為在網絡效應的作用下,即使一個臉書或谷歌倒下,也會有成千上萬的臉書和谷歌站出來,重新成長為巨頭。

事實上,歐盟的方法是“兩手抓”:一方面提升成員國在保護個人隱私方面的意識,另一方面用法律來保護競爭。

總的來看,“歐洲模式”可以總結為兩個原則:第一個原則是,你得有訪問、修改和授予數據使用權限的權力。這也是《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的精髓。同時,歐盟要求各家公司的服務器之間要具有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換句話說,就是讓用戶可以在不同平台之間實現自由轉換。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激勵科技公司制定更好的隱私保護政策和財務條款來爭取用戶。舉個例子,在英國有一家開放式銀行(Open Banking),在這家銀行,客戶能夠向其他供應商分享他們的消費習慣和常規的支付數據。英國政府出台的一份新報告中提到“科技公司必須也應以這種方式開放”。

第二個原則是阻止企業的不正當競爭,這意味著科技巨頭將與使用它們平台的競爭對手有同等的待遇。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 2015 年歐盟指控 Google 在搜索結果中偏袒自家的購物服務。德國政府在一項提案中提到,為了讓經濟健康運行,龍頭企業必須與競爭對手分享大量匿名數據,而不是做一個壟斷者。目前,為了阻止科技巨頭對未來可能威脅自己的創業公司進行的收購行為,德國已經修改法律。

“歐洲模式”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新的方向,即消費者可以掌控自己的隱私,並決定數據如何變現。用戶切換供應商的權利會引發行業競爭,也能提高行業的標准。而最終的結果將會產生“消費者為王,信息與權利分散”的經濟。而為了不失去市場分額,科技公司也必須將部分利潤還給用戶,並加大投資。

但歐洲的方案是有風險的。《經濟學人》指出,公司之間的互操作可能很難實現。而目前為止,GDPR已被証明不夠變通。數據的開放與流通是對的,但不應當因此減少對隱私的關注。另一個巨大的風險是,歐洲的方案尚未在其他地區被採用,歐洲可能會被孤立於科技業的主流之外。但是,大公司將把他們的業務針對歐洲“一分為二”,已有跡象表明,美國已經變得更加“歐洲”了:加利福尼亞已經採用了與GDPR相似的法律。而歐洲也正試圖以一種賦予消費者權力的方式解決科技難題,而不是通過國家壟斷。

(責編:黃玲麗、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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