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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違法成本低,可否嘗試“1賠3”懲罰模式?

趙立昌

2019年03月18日08:38  來源:新京報

  

    股市建言

  不論何種懲罰模式,目的就是形成“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良好氛圍,打造一個能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資本市場。

  經過20多年的發展探索,伴隨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經濟發展的突飛猛進,新中國的資本市場從小到大,已成為全球第二大股票市場、第三大債券市場、第一大商品期貨市場。但長期以來,中國資本市場仍存在違法成本過低、懲治力度不足的問題,難以對違法獲利者形成威懾,以至於頂風作案者、公然違法者時常現身,欺詐發行、操縱市場、“老鼠倉”、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的健康運行,極大損害了普通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這一現象已經引起學界、業界和監管層的廣泛關注。

  對於欺詐發行罪的處罰比較具有代表性。按現行《刑法》第160條規定,對欺詐發行罪,最高刑期僅為5年,最高罰金為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的5%。按現行的《証券法》,對欺詐發行的罰款上限為60萬元或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的5%。不難看出,這樣的處罰力度遠遠低於違法所得收益,難以起到震懾違法者的作用。

  全國人大代表、深圳証券交易所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王建軍在今年兩會的提案中,劍指資本市場違法成本低的問題,非常具有代表性。王建軍建議,要提高資本市場違法犯罪的成本,嚴懲欺詐發行股票,改變罰沒制度,優先把罰款還給投資者,而不是一律上繳國庫﹔應該比照金融詐騙罪處理欺詐發行罪,把最高5年刑期改成無期﹔嚴懲參與欺詐發行的中介機構,不能容忍包裝上市,凡是造假的,“敢於端掉這些人的飯碗”。這一提案可為直中問題要害,大快投資者之心。

  對於資本市場違法違規的懲罰措施,我們有著較為成熟的國外經驗可資借鑒。美國《1934年証券交易法》規定,証券欺詐犯罪主體為自然人的,判處不超過20年的監禁或處以不超過500萬美元的罰金,或兩罰並處﹔非自然人則應處以不超過2500萬美元的罰金。這意味,在美國資本市場,欺詐發行或財務造假者有可能傾家蕩產,當事人還可能伴隨長期的牢獄之災。

  現階段,通過完善《証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嚴厲打擊資本市場違法違規現象,有著更為長遠的現實意義。隨著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逐步推進,中國資本市場即將迎來一項具有裡程碑意義的增量改革舉措。為保障這一改革舉措的順利實施,將會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其中就應包括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措施,避免主板、創業板、新三板市場中的一些違法違規現象在科創板重演,以致資本市場改革功敗垂成。

  在各項提高違法成本的舉措中,懲罰金額的震懾作用最為直觀,也最受市場關注。對此,有專家和學者提出,對於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可比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在資本市場嘗試“1賠3”的懲罰模式。誠然,這一建議不失為可行之法,但具體懲罰模式的制定屬於“肉食者謀之”的范圍。投資者關注的是懲罰能否有效震懾違法者,這才是立法的最終目的。不論是何種懲罰模式,目的就是形成“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良好氛圍,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也能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資本市場。

(責編:楊榮華、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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