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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贊公開宣稱執行“996”,杭州勞動監察部門介入調查!

2019年01月31日09:01  來源:工人日報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杭州有贊公司在公司年會上宣布,將實行“996”工作制度,即正常工作時間為早上9:30到晚上21:00,周三為家庭日,員工可按晚上6點的正常時間下班。而遇到緊急項目時,一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時間會更長。

該消息發布后迅速在網上熱議。有網友認為,這是公然叫板勞動法﹔有網友認為,敢這樣做的企業有不少,但敢公開說的並不多。還有網友認為,這有變相裁員的意味。

面對質疑,1月27日,有贊CEO白鴉在朋友圈回應稱,幾年后回頭看,這絕對是好事,讓更多人了解有贊文化,也會讓更多人才想進有贊的時候謹慎考慮,不至於覺得來之前和來之后不一樣。

不過,有贊公司此舉還是遭到了勞動法律師、專家的批評。今天下午,杭州市西湖區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獨家回應《工人日報》記者時表示,已展開調查,如發現該企業有違法加班行為將依法查處。

加班的前提,先得員工同意

根據法律規定,工時制度分為標准工時、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其中后兩種屬於特殊工時制度,隻有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而標准工時制度,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相關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應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應不超過四十小時。

“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加班,但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北京市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崔杰對記者說。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除了法律規定的必須加班的幾種特殊情況外,公司安排加班需要與員工協商,隻有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而且加班時間也是有限制的,即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超過這個限制,企業將面臨行政處罰。”崔杰律師說。

公開宣稱執行“996”的企業鮮見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雖然法律規定加班時間是有限制的,即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目前在互聯網、IT等行業,“996”工作制十分普遍。

不過,不少企業並不明確要求員工加班,而是“變相”實施“996”工作制。比如,分配給員工的工作量在8小時內根本不可能完成,員工為了保住飯碗不得不加班﹔快到下班時間時,召集員工開會﹔視員工加班為愛崗敬業的表現,表揚自願加班的員工,最終導致“別人都不走,我怎麼好意思走”﹔公司領導帶頭加班,最終導致“領導不走,我怎麼敢走”。

“像有贊公司這樣公開宣稱執行‘996’工作制的企業確實比較少見,這讓人們感覺到企業並不把勞動法當回事,更讓人覺得這樣的企業,不考慮員工的生活需要,不在乎員工的身體健康。” 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潔對本報記者說。

胡潔律師同時指出,雖然有贊的“996”工作制違法,但“996”工作制並不一定違法。如果企業經過行政審批,且在短期內執行“996”工作制是不違法的。

“如果企業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每年安排職工工作的總時長不能超過2000個小時,即平均每月不能超過167小時,執行‘996’工時制,往往一個月的工作時間就要達到260小時,那麼超過標准工時的部分就要靠集中休息給補回來,即職工某些月份隻能工作不到100個小時甚至更少,平均到每個工作日可能工作4∼5個小時。”胡潔律師說。

不過,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勞動法部主任沈斌倜律師對記者表示,隻有特定行業、特定崗位的職工才能實行綜合工時制度,而且還需要經過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企業或者企業負責人自行決定實行綜合工時制屬無效。

專家呼吁勞動監察部門介入調查

“從媒體報道來看,有贊公司並未被批准實行綜合工時制,如果真的推行‘996’制度,顯然是違法的,勞動監察部門應當及時介入調查,依法予以處理。另外,該公司還在年會上公開宣布實施‘996’制度,其人力資源管理手段簡單粗暴,法律意識令人堪憂。”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建峰對本報記者說。

沈建峰指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法律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是為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勞動力再生產的。即使支付加班費,每日、每周、每月延長工時也是有硬性規定的。因此,勞動監察部門應積極介入,主動查處。”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孔德周說。

對此,杭州市西湖區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對《工人日報》記者表示:“這兩天我們已經前去有贊公司進行調查,目前還在調查中,如發現該企業有違法加班行為,將依法進行查處。”

有贊或同時面臨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此外,據媒體報道,有贊方面還在年會上表示,此次工作制度調整是在“平行薪資”的條件下實現的。也就是說,即便實行“996”工作制,公司也不會支付加班費。

記者注意到,《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列舉了幾種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的情形: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對此,北京市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崔杰對記者說,有贊或同時面臨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用人單位強制推行“996工作制”,勞動者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或勞動監察部門檢查發現的,用人單位將面臨被行政處罰的風險。此外,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費需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執行“996工作制”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否則面臨向勞動者額外支付賠償金以及員工被迫離職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責編:鄭焱璐、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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