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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法草案二審五大變化 凸顯內外資一視同仁原則

王姝

2019年01月30日08:33  來源:新京報

  1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二審外商投資法草案,對比一個月前的一審稿,二審稿新增“外商投資並購反壟斷審查”等新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形成了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統稱“外資三法”)為主的外商投資法律制度體系。近年來,面對新形勢,“外資三法”難以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制定新的外商投資法提上日程。去年12月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初次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昨天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再次審議草案。

  作為外商投資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昨天審議的草案二審稿較一審稿呈現五大變化,包括外資並購應接受反壟斷審查的規定等。

  變化1

  細化“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全面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由此,草案一審稿提出: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此,一審后,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上述條款還不夠清晰、充分,建議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二審稿採納了上述建議,明確提出,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企業設立、取得、擴大等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

  對於上述修改,29日下午分組審議草案時,委員烏日圖提出,上述准入前國民待遇中的“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意味著可以等於或者高於,這與草案第九條提出的“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同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存在矛盾,“我記得在該法起草過程中,對外商投資的待遇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意見是外商投資要優於內資,以體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另一種意見認為准入前國民待遇就是指‘內外平等’的待遇,這樣符合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則。我個人傾向於第二種觀點,即平等待遇”。

  變化2

  凸顯“平等對待一視同仁”原則

  一審后,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外商投資立法要充分考慮擴大對外開放、吸引外商投資的需要,體現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凡是在我國境內注冊的企業,都要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的精神,建議對草案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

  為此,二審稿修改了兩個條款。

  其一,一審稿第九條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同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二審稿將此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同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刪除了一審稿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這一限制性規定。

  其二,一審稿第十四條規定: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採取優惠措施,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

  二審稿將此修改為:“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並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優惠措施”。

  變化3

  對外商投資不實行征收或者征用

  一審稿第二十條對有關外商投資征收作出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不實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對外商投資實行征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對此,一審分組審議時,有的委員建議修改完善。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孫寶厚提出,上述條款“前半句,‘國家對外商投資不實行征收’,已經說了不征收,后面又說可以征收,其實還是有矛盾的。如果說要不征收,那也是句號,這話就說完了。后面的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對外商投資可以征收,而且是應當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特殊情況下,又是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這怎麼理解?特殊就是因為公共利益需要就征收了,還是公共利益的特殊情況才征收,而且法律程序是什麼?在這裡沒有作出規定,這個地方要好好推敲,否則保護作用就可能會被認為是打了一個折扣”。

  二審稿採納了上述建議,將有關外資征收條款修改為:“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變化4

  外資並購應依法接受反壟斷審查

  一審后,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議增加外商投資並購反壟斷審查的規定。

  二審稿採納了上述建議,增加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

  此外,一審稿第十三條提出:國家根據對外開放需要,在特定區域內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國務院可以設立特殊經濟區域,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

  有的委員提出,上述條款“特定區域”和“特殊經濟區域”含義不夠清楚,建議進一步明確。基於此,二審稿修改為:“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

  變化5

  未按要求報送投資信息或將罰款

  一審稿明確,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不過,如果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要求報送投資信息,如何處罰,一審稿並未作出規定。

  二審稿補齊了上述罰則,增加規定: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規定,未按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的要求報送投資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觀點

  不應忽略勞動者權益條款

  29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分組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二審稿時,委員鄧凱、蔡昉均提出,制定外商投資法不應忽略有關“用工管理”、“勞動者權益”條款。

  此前一審時,鄧凱就提出,用工管理應該寫入外商投資法。29日下午分組審議時,鄧凱再次提出,外商投資法投資管理章節應該增加有關“用工管理”和“勞動者權益”的規定。“我認為保護中國職工的利益和維護外國投資者權益同樣重要,而且這裡面有一致性,保護外國投資者和保護中國職工權益相當的一致。我們要看外國投資者的笑臉,也要看中國職工的笑臉,應該把它統一起來”。

  “附議剛才鄧凱委員的意見”,蔡昉說,“應該在恰當的地方表述勞動者權益。國際上雙邊多邊的貿易協議中,實際上對方都會提出勞工標准。事實上,經過這些年的立法、執法和勞動力市場制度的建設,我們的勞工標准在國際上已經不算低了,所以我們應該理直氣壯地直接予以宣示,而且在合作中特別表明勞工標准其實是個慣例,無須回避,也不要放棄這個權利要求,應該有足夠的理由專門強調這一點”。

  ■ 背景

  常委會加開會議二審外商投資法

  1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開幕,這次會議主要議程為,二次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這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以來,第二次加開常委會會議。按慣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召開一次,一般在雙月的下旬舉行。不過,也有例外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有特殊需要時,可臨時召開會議。

  何為“特殊需要”?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臨時召開過兩次會議:2016年9月,召開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專門處理遼寧拉票賄選案有關問題﹔2018年1月,召開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精神,審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提請審議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和憲法修正案(草案)。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后,去年7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加開一次會議,聚焦大氣污染防治。

  一個月前,即去年12月23日開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初次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僅相隔一個月,此番加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仍以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為主要議題。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草案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由常委會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

(責編:韓穎、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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