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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單”“炒信”被規范 商家試探電商法執行首日尺度

財圖

2019年01月04日08:27  來源:中新經緯

1月1日,千呼萬喚始出來的《電子商務法》正式落地實施。作為國內首部電子商務領域的綜合性法律,《電子商務法》針對輿論關注的個人代購、刷單等行業亂象都作出了相關規定。而微商、代購行業頻頻出“新招”,試探法規的執行尺度。專家表示,《電子商務法》對於解決當前的電商平台售賣假貨、平台審核不嚴與監管不到位等社會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刷單”“炒信”被規范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猛。“十二五”期間,電子商務年均增長速度超過30%。電子商務已經深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市場規模相當於國民經濟總量的30%以上,對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對於樹大招風的大型電商平台而言,電商法的實施給平台未來的合規經營帶來了新的挑戰。

在行業越來越規范的同時,電商法相關規定也對電商平台應該承擔的具體責任進行了規定。唯品會相關負責人解釋,電商法實施之后,對刷單、炒信行為會有更嚴格的規范。京東集團執行副總裁兼首席公共事務官藍燁表示,對電商法主要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落實,一是按照法律規定開展合規性審核﹔二是積極履行平台責任,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是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外,電商平台在“打假”方面也將迎來一個新的高潮。據了解,自2019年1月1日起,法國奢侈品LV將開始查處非專櫃貨源,在淘寶的二手排查系統也將重新實施。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蒙慧欣對此表示,電商法中第四十一條至四十五條規定了電子商務平台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這裡所指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並非法律意義上的保護制度,而是與平台自己的特點和能力相適應的保護制度。其次,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包括兩個層面,與平台內的權利人合作,與平台外的權利人合作。通過合作來解決規則中可能存在的問題。”

代購也需辦理登記

伴隨電商法的實施,個人代購、微商行業將迎來規范。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電商法起草專家組成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教授認為,該法核心就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薛軍說,線上經營者應該與線下經營者一樣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依法納稅。

昵稱為鯨魚的海外代購者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近期將不再接單,即使之后幫消費者代購也會限制數量。之所以微商和代購在跨年前夕如此緊張謹慎,無非是想繼續試探在執行層面,電商法將如何落地,備受矚目的“登記”和“納稅”將如何執行。根據電商法規定,電商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北京市價格認定評估專家管理辦公室奢侈品鑒定評估專家、優奢易拍創始人張琛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在電商法實施前夕,不少代購仍在持觀望態度,觀察政府部門的監管力度如何。但張琛強調,電商法一旦開始實施,國家相關部門勢必會非常嚴格,如此前其實部分腕表代購者已經因未申報代購商品被海關查處。

電商法明確了從事個人代購、微商也要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相關行政許可,依法納稅。參與電子商務法草案立法咨詢論証的重慶大學教授齊愛民認為,《電子商務法》是網絡交易的基本法,對於規范網絡交易行為,維護網絡交易秩序具有基礎性作用。總體而言,《電子商務法》基本上反映了社會民眾關於構建健康網絡交易環境的需求,對於解決當前的電商平台售賣假貨、平台審核不嚴、電子商務促進不利與監管不到位等社會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后續監管在路上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和電子商務專家於波表示,《電子商務法》屬於基本法,一些內容是框架性、原則性規定,其中很多地方仍需要進一步細化,而且由於電子商務領域的迅速發展,各方面的問題層出不窮,也需要不斷出台相關規定進行完善。

例如,《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的例外,即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進行登記,這裡的“小額零星”如何界定,各地區間界定標准是否應當有差異,都需要進行后續的細化。通常而言,后續完善形式可能包括出台實施細則或實施條例、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方式。

此外,伴隨電商法的落地,平台監管也在逐步推進。《電商法》規定,營業執照有期限,如果有年審,一定要同步更新,整個平台也要負同樣的責任。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知情人士透露,淘寶的店鋪布局因此可能會有稍微的變化,比如原來企業店有營業執照上傳,下一步可能會有更明確的位置,用戶一點就能看到營業執照或是店鋪資質。而對於不需要辦營業執照的店鋪,平台就需要提供“我不需要辦營業執照”的鏈接跳轉,這個淘寶也會在店鋪展示上更新,包括拼多多可能都會去配合,目前已經在開發當中。

此外,對於目前尚待完善的司法實踐中的問題,例如《電商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中“相應的責任”究竟如何認定。

於波表示,在不同類型的案件和情況下,認定電商平台應承擔怎樣的責任可能還需要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進行探索,最終通過“司法解釋”或其他方式進行明確。

(責編:黃玲麗、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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