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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暫用車遇“天價”車費 騎行幾百米竟扣費28元

黃曉宇

2018年12月24日08:44  來源:北京晨報網

共享單車騎行幾百米,耗時不到10分鐘,卻被系統收了28元費用。因認為被告系統存在缺陷,導致產生“高額”費用,消費者李先生將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摩拜出行服務有限公司以及摩拜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多收的27元不當得利,並完善軟件計費系統。近日,海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短暫用車遇“天價”車費

據了解,原告李先生是一名大學老師。他訴稱,今年3月15日晚上7點,他使用一輛摩拜單車在豐台區騎行,全程不到1000米,用時不到10分鐘,但是不知何故在第二天卻收到摩拜發來的用車信息,扣取車費28元。根據摩拜事先公布的計費規則,其所應付車費不過1元而已。后李先生與摩拜客服聯系,對方分析可能是因為忘記鎖車導致系統持續計費所致,所以不退還多扣費用。

李先生認為,即便是因為其忘記鎖車導致,但作為一家高科技公司,摩拜也應該考慮到經常會有用戶忘記鎖車而出現長時間異常停駛的現象,在軟件中應預置停駛關鎖提醒功能和異常停駛自動停止計費功能,而不應放任計費系統持續無限量計費,造成消費者實際經濟損失。

李先生還認為,被告的交易規則與計費標准都是格式條款,“忘事”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事情,摩拜要求消費者必須鎖車后才終止計費,是其利用交易優勢地位強加給消費者必須記住或要求消費者必須具備記住“鎖車”記憶能力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合理的義務或條件。

綜上,李先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不當扣取的用車費用27元﹔被告修改完善軟件不合理計費系統,在軟件中設置停駛關鎖提醒功能和異常停駛自動停止計費功能﹔被告向原告返還押金299元,並在退還不當得利和押金后,立即徹底刪除原告留存於摩拜服務系統中的各類個人信息並提供刪除憑証等。

摩拜主動退還相關費用

近日,該案在海澱法院開庭審理。對於起訴,摩拜方面表示,原告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摩拜代理人稱,公司收取28元費用的原因,是原告車輛使用完畢后未關鎖,導致后台系統認為原告仍在使用車輛。依據摩拜與原告簽署的協議,原告在車輛使用完畢后有義務將車輛關鎖以結費,而公司正是依據該份協議依約收取的費用。同時,公司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后,已多次主動聯系原告,並主動退還了原告因其使用完畢未及時關鎖所產生的費用。

對於李先生要求退還押金的請求,摩拜稱在接到起訴狀后也及時查詢,發現李先生未在軟件內進行退押金操作,導致公司並不知曉其請求。目前公司已經通過后台系統為原告退還押金。最后,就李先生主張要求摩拜在軟件內設置相關提醒功能的要求,摩拜代理人認為該主張缺乏法律基礎。

律師: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原告代理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則稱,原被告雙方訂立的是格式合同,其中部分條款無效。他表示,依據《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採取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但是摩拜公司並未盡到提示義務,應屬無效。

其次,依據《消法》等規定,經營者免除自身經營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條款應屬無效,依據該無效條款所獲得的收益沒有合法根據,屬於不當得利。此外,原告在使用單車結束后,摩拜也應履行“通知、協助”等附隨義務。

張新年稱,他還會向法院提出建議,希望法院向摩拜公司發放建議書。“被告的客戶群體數以億計,當前的計費規則容易造成眾多消費者損失。希望摩拜能夠修改完善不合理的計費規則,在計費系統中增設鎖車提醒功能等,預防和減少此類消費糾紛的發生。”該案未當庭宣判。

(責編:黃玲麗、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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