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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進一步做好“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

2018年12月05日08:52  來源:証券時報網

12月4日,發改委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相關市場主體依據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展債務處置,區分不同情形採取適當處置方式,自主協商形成處置方案,依法公平合理分擔處置成本。充分尊重債權債務關系,依法保護企業職工、債權人、股東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發揮好政府引導作用。完善與債務處置相關的各項制度與政策,加快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為債務處置創造良好的政策與制度環境﹔同時加強組織、引導和協調工作,對國有企業中的“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要制訂債務處置計劃並限期完成,推動金融機構和企業積極開展債務處置。

有效防范債務處置中的各類風險。要穩妥有序開展各項工作,切實防止逃廢債等道德風險、國有資產流失風險,維護好社會穩定,嚴密監測及時處理化解與債務處置相關的金融風險。

處置范圍包括:1、“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直接債務。由“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法人單位作為借貸主體、債權債務關系清晰的債務。

2、“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統借債務。由企業集團作為借貸主體統借統還實際用於“僵尸企業”和退出的合法合規在籍產能項目債務。

3、“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擔保債務。由企業集團或其他第三方為“僵尸企業”和退出的合法合規在籍產能項目借貸提供擔保形成的擔保債務。

處置方式包括:1、分類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直接債務。依據“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營業價值、債務清償能力、資產負債狀況等因素,按照相關法規,分別採取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債務重組、兼並重組等方式分類處置其直接債務。對具備清償能力的去產能企業積極進行追索,切實防止惡意逃廢債行為。

2、清分“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統借債務並納入直接債務處置。允許相關企業和債權人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資產或營業收入在企業集團中的佔比、所去產能在企業集團總產能中的佔比等情況自主協商一致后從企業集團的統借債務中清分出實際用於“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的債務,清分后的統借債務可納入“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直接債務中一同處置。

3、自主協商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擔保債務。企業和債權人可自主協商一致后解除或部分解除企業集團或第三方的擔保責任,其中為去產能企業擔保形成的擔保債務可依據所去產能在去產能企業集團總產能中的佔比等因素予以部分解除。

(責編:黃玲麗、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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