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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未納入整治范圍的機構不得新開展P2P網貸業務

2018年11月07日08:39  來源: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客戶端11月6日電 6日,長沙市金融辦發布關於報送P2P網貸業務開展情況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稱,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清理整頓工作期間,未納入整治范圍的機構不得新開展P2P網貸業務,未經許可的機構不得新設立或從事P2P網貸業務活動。對實際從事P2P網貸業務、但不主動申報的相關機構,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通知稱,相關機構應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申報P2P網貸業務開展情況。其中,平台總部在長沙市的機構,主要報告P2P網貸業務開展的起始時間、業務規模、目前運營情況﹔外地分支機構,主要報告平台總部機構參加屬地整治情況、長沙地區業務開展起始時間、業務規模及目前運營狀況等情況。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內容。

  通知指出,長沙市金融辦將按照國家、省整治辦文件規定,組織金融辦、銀監、公安、工商等部門,對機構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和分類處置,並報省P2P整治辦、省互金整治辦核准。對符合納入整治要求的,引導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整改整治﹔不符合納入整治要求的,告知立即停止P2P網貸業務,引導有序退出。

  通知明確,對既未納入長沙市P2P網貸整治范圍,又未在2018年11月26日前向所在地整治辦報告業務情況的P2P網貸從業機構,一經發現,將按照從事非法金融活動處置。涉及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打擊。

(責編:韓穎、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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